现行的农业企业会计科目是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在一般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企业的专用科目,具体科目规定如下:一、资 产 类1 101 现金2 102 银行存款3 109 其他货币资金4 111 短期投资5 112 应收票据6 113 应收帐款7 114 坏帐准备8 116 应收家庭农场款9 118 内部往来10 119 其他应收款11 121 材料采购12 123 原材料13 128 农用材料14 129 低值易耗品15 131 材料成本差异16 132 在途商品17 133 库存商品18 134 商品进销差价19 136 幼畜及育肥畜20 137 产成品21 139 待摊费用22 141 长期投资23 151 固定资产24 155 累计折旧25 156 固定资产清理26 159 在建工程27 161 无形资产28 171 递延资产29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二、负 债 类30 201 短期借款31 202 应付票据32 203 应付帐款33 204 应付家庭农场款34 205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35 206 专项应付款36 209 其他应付款37 211 应付工资38 214 应付福利费39 221 应交税金40 222 应交包干利润41 223 应付利润42 229 其他应交款43 231 预提费用44 241 长期借款45 251 应付债券46 261 长期应付款三、所有者权益类47 301 实收资本48 311 资本公积49 313 盈余公积50 321 本年利润51 322 利润分配四、成 本 类52 401 农业生产成本53 411 工业生产成本54 421 运输成本55 431 施工成本56 441 辅助生产成本57 450 制造费用五、损 益 类58 501 营业收入59 502 营业成本60 503 营业费用61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62 511 其他业务收入63 512 其他业务支出64 521 管理费用65 522 财务费用66 531 投资收益67 541 营业外收入68 542 营业外支出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1。
企业内部所属单位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可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单独核算单位可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2。
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3。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增设“备用金”科目。4。
预收、预付帐款较多的企业,可增设“预收帐款”科目和“预付帐款”科目。 5。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6。
有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7。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增设“产品成本差异”科目。 8。
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9。
企业可将“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分为“农业生产成本”、“林业生产成本”、“畜牧业生产成本”、“渔业生产成本”、“副业生产成本”、“机械作业成本”等六个科目。10。
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应在生物资产科目中核算。
具体核算规定详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十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五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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