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为开标前: 借:管理费用-投标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中标后 借:工程施工-(间接成本)投标费用(有的单位设“其他”) 贷:管理费用-投标费用 未中标不作处理。 相关: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这里所说的“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1.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2.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3. 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包装物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核算问题
包装物,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把它作为企业存货中一类独立的资产,并单独设置“包装物”账户进行核算。现行会计教科书中一般把“包装物”定义为:“为了包装该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可见,包装物的定义是从它的实物形状和功能来界定的,但本文认为这种界定并没有能真正把包装物与别的存货资产完全区别开来,它边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叠性给包装物的确认带来了困难,同时给包装物的会计核算也带来了相关问题。
性质
包装物的双重经济属性显而易见,包装物的会计属性是流动资产,是存货的一个部分。一般来讲,根据存货的经济属性,可以把存货分为两类,一类为劳动对象,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它们是企业生产和劳动价值的载体,也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载体;而另一类为劳动手段,以低值易耗品为代表,低值易耗品作为劳动工具与固定资产一起为企业生产提供劳动条件,从物质上它本身并不形成产品实体,只是通过摊销方式将自身价值逐渐转移到劳动对象——“产品”中去。而根据对包装物的现行定义,包装物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企业商品的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如电视机的包装箱、包装衬衫的盒、装酒的瓶等等,这部分包装物从经济属性上已属于 “劳动对象”;另一部分包装物是为企业保存或保管另一种存货的包装容器等,如装油的桶、装酒的坛等,这部分包装物本质上属于“劳动手段”(或“劳动工具”)。因此,包装物是一种兼有两种“身份”的特殊存货,这种双重属性给包装物的确认带来了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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