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款支付的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费用、工程质量保修金及设备质量保修金等。对厂房工程,应记入工程成本,与工程款均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1.支付工程款做:
借:在建工程-厂房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2.如为预付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建设单位
贷:银行存款
3.收到结算单或发票后将预防账款转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厂房工程
贷:预付账款
4.工程完工后全部结转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厂房
贷:在建工程-厂房工程
5.从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开始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生产用房部分)
借:管理费用(管理部门用房部分)
贷:累计折旧
借:其他应收款-A -B -C 贷:现金 先就这样挂着,年底分红的时候冲销掉,这样最好了!###现在的问题是。
公司私帐打到股东私帐是不能在账上反映的,所以不用做账,你要做的是现金支出以什么科目支出。###你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只是还需要做处理一次,因为公司内部的款不可以用来固定个人投资的所有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然后再做投资处理###请问1。
你甲公司原股东及股权比例多少2。为什么要以现金支付方式给个人借款,须知这么大的个人现金借款问题是很明显的,完全可以别的可靠单位借款再转给三股东。
非要如此做的话分录很简单,借:其他应收-三股东/ 贷:现金###这种做法很容易被定性为抽逃资金,我建议先将那些打出去的款项分别做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然后做一部分数额较大的购入固定资产,弄出一些假的发票冲减预收账款 或者在股东第二次投资的时候让一部分以固定资产投资,找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这个只要出钱就可以做出。 )其余的用现金投资。
这样多出来的现金,过一段时间后就可以回笼到公司账户里了。
某国有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2013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的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营业外支出”科目金额巨大,便要求企业提供该年度“营业外支出”的相关资料。 从该企业提供的资料得知,该企业根据政府安排,于2010年承接了一项由政府投资的项目——旧城改造地块上建临时性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不属该企业),当初报建立项时预计政府投资计划为2500万元。
2012年项目基本完工,同年又经政府批准,将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拍卖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审计,该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成本共计6300万元。
2012年末,企业向政府提出报告,请求政府拨付该项目垫支的成本支出6300万元。后经政府、财政、企业三方商议确定,对应拨付的6300万元项目成本支出不直接拨付给企业,而作为“收回”处理。
对此,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列入了“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评估人员分析认为,企业对该项业务事项的处理错误,不应作为资产损失在“营业外支出”处理,而应作为企业利润上缴处理,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认为,所垫支的款项政府既未拨付企业并已作收回处理,又不能作企业经营成本冲减其他经营利润,因而无法接受评估意见。 法理分析 针对上述案例,税务机关、企业及专业机构人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在建工程损失处理,记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作为国有企业资本收回处理,冲减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作为企业上缴利润,在“利润分配”中处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到底怎么认定和处理才合理合法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1。从公司法来看,企业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都有特定的来源,减少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要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同时,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工程支出,经政府、财政、企业三方商议确定,对应拨付的工程支出款项不直接拨付给企业,而是作为“收回”处理,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没有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因此,冲减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没有法律依据。
2。从税法规定的资产报损政策来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上述案例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该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工程,在报建、立项时都是“政府投资”,加之该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企业所有,因此,该项资产实际上不是该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
(2)该项工程基本完工时,经政府批准,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并出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房地产开发,对当地政府来说,原来政府投资所投入的项目成本支出已由该土地拍卖收益得到了补偿,而对该企业来说,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支出也得到了平衡,虽没有实际拨付,但已作“上缴”处理,财政和企业之间只是少了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 因此,该公司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支出既不构成企业资产,又没有实际损失,若按在建工程损失处理是不正确的。
延伸阅读: 成本、费用主要会计科目怎样核算常用会计科目使记忆更方便详解会计科目中的管理费用 。
工程结算属于成本类科目。
工程结算会计处理
一、“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工程结算”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合同完工时,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工程结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00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