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在收到先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材料使用时,除结转成本外,同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
受赠时:
借:营业外收入
贷:库存商品-xx
赠外时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xx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所以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营业收入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关于你的这个“奖励”形式的的具体的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其实际上的不同,故其所对应的处理,也就是不同的,由于你的题面中的表述不太清晰,也就讲其中的一种(最接近你的意思的,可能就是你想要表述的这一种吧),来解析一下: 如果厂家给你们的这一种奖励,是与你的每一次的购入量是有比例关系的话,但并没有将这奖励直接给付你们,这实质上就是给你们了一定比例的优惠,你们在以后的购货的单位成本就没有原定的那么高了,(你们享受了销售折扣的优惠了),所以你们的购入货物的成本就是以优惠后的实际价格来入账处理的,而不能以名誉上的价格入账了;同时优惠的部分并没有真正的退还给你们,而是将作为下一次购货的部分货款的,而那部分优惠却实质上相当于你们的一项或有资产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有资产是不能确认的,故不作会计处理,只在你单位备查账簿中登记即可,如果你们下一次不再到他们那里去购货,那个优惠自然就不存在了,如果你们下一次继续向他们购货,才会真正的得到此项优惠的。
因而,具体的处理是:在第一次购入时,以全部应付的金额作为购入货物的成本入账,从而就获利了一项或有资产(备查簿中登记),那么从以后的每一次购入货物的处理上,却是以实际应付的金额作为入账的金额来处理就可以了。 如果还有疑问,可以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或重新表述一个完整的新问题向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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