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交纳增值税30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不含税收入300000为增值税商品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如果300000收入同时还是消费税应税收入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0
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基数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8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5550{(51000+60000)*5%=5550}(假定在县城按5%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3330(按3%交)
300000收入如果是营业税劳务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750(假定在县城按5%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450(按3%交)
利润表中的科目“税金及附加”有过几次曾用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两次名称变化与会计准则变革与税务变革息息相关,
1、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最早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新会计准则公布后,利润表的构成项目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主营业务利润,单独计算其他业务利润的反映。新准则下利润表简化了单列内容,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合并为营业收入,对费用采用功能法列示,因而将原来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列报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合并。
如此一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名称就有些不合时宜了,于是名称被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次更名只是形式变化,科目所核算的内容没有变更。
2、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6年5月,在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后,利润表里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下子失去了最主要的载体。绝大多数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将名不副实,没了“营业税”,光剩下“及附加”了,明显名不副实。
财会[2016]22号文出台了,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这次名称变化不仅是形式的变化,也有实质的变化。
“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调整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增加。之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3、税金及附加
现在“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范围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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