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作为一种同城结算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用来代替现金流通的。
遗失了支票,就等于遗失了货币资金,可能给单位或集体带来经济损失。但支票毕竟不是现金,只要正确、及时采取有交措施,是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
这里所说的有效措施有二:一是及时到开户银行挂失止付;二是请求有关单位协助防范。 (一)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现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 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
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二)空白支票遗失后为什么不登作废声明? 因为空白支票遗失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理由是: (1)从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看,“遗失声明”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意义。依照法律,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原法定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做出。
遗失支票的作废声明行为,明显缺乏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条件。不仅如此,遗失人声明空白支票作废,还可以及时避免损失,因为刊登遗失声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转嫁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拒绝履行票据合同义务。
因而,该民事行为一开始就缺乏法律效力。 (2)从《民事诉讼法》得知,遗失人不能对空白支票通过申请催告程序来宣布遗失支票无效。
民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仅限于因被盗、遗失,或者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即持票人,而非票据签 发人。而且,公示催告必须有确定的和范围。
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票面的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而遗失的空白支票除发票人事项外,其他票据内容一概不详。 公示催告程序是为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能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而设立的。
法院因此做出判决不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妨碍。若对遗失的空白支票由法院通过该程序宣告无效,势必对善意取得该支票的持票人(如销货方)以及其他票据关系人(如开户银行)产生不利用影响,引起票据关系紊乱,这与民法中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立足点是背道而驰的。
(3)从《银行结算办法》可知,如带出盖有单位印章的空白支票遗失,纯属违章行为。 (4)从实践看,“遗失声明”不起作用,如被冒领支付,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受损失的仍归空白支票遗失者。
(l)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
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诉讼费用可分为两类: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一.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 (一) 财产案件受理费: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
具体征收数额的方法如下: 1. 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 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 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 4. 超过100000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 5. 超过2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 5%交纳 6. 超过50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7.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按0。
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额即为应收额。 (二)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征收。
征收办法为: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 3. 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 5.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10元至50元 (三)涉及非讼案件的诉讼费用: 1. 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100元 2.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交申请执行费 (五)当事人申请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
1%交纳 二. 其他诉讼费用 1.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少数民族进行诉讼,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因根据少数民族进行诉讼有权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的原则,法院应当无偿为其提供翻译。 所以,上述翻译费不包括这部分翻译费) 2.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申请费30元;超过1000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
5%交纳。 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的数额的0。
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4. 执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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