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执行老会计制度,就直接做补贴收入;如果是执行新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补贴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期末其余额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补充规定》要求增设“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科目的企业,应同时分别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应位置增设与科目名称相同的项目,以反映“应收补贴款”的余额和“补贴收入”的确认额。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包括退还增值税的补贴收入,以及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中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这是江西省的规定,请参考;我也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请向当地科技、财政部门咨询。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流程规定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 、《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我省设立了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城市群(指南昌、九江、宜春、上饶、赣州、萍乡、抚州等七个设区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补助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群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执行 (见附。这是江西省的规定,请参考;我也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请向当地科技、财政部门咨询。
.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流程规定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 、《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我省设立了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城市群(指南昌、九江、宜春、上饶、赣州、萍乡、抚州等七个设区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为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补助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指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群登记注册的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江西省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执行 (见附表)。四、申报程序(一)专项资金补助由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未在城市群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销售机构必须符合《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销售机构,并在相应的销售区域设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二)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在车辆销售,获得中央财政补贴后将财政部下达节能专项资金的通知复印件、向中央财政申报补贴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递交给销售所在城市群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
城市群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市科技局、财政局于每季度末联合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述申报材料各二份(附电子版)。(三)对于未在城市群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销售机构在第一次申报省级财政补贴时还需提交与生产企业的销售协议(或委托书)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五、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一)城市群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若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出现调整,则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第二 条指出: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 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 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 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 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购买者支付的购买货物价款: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
从财政部门或从购买方取得的符合规定的不征增值税补贴: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人。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后,每季度末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组织审核后向有关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国家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也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后的价款支付。比如《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规定,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可见,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由财政部门拨到汽车生产企业,地方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至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但该补贴实际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消费者以补贴款抵扣销售价款。
新能源汽车补贴范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消费税暂行例规定,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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