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②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③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旧准则):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旧准则):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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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销售和购买的时候做 购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出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还有进项税转出,看具体的情况 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 应交税费——应交水利基金 印花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摊销的无形资产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提取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等对于增值税来讲,当每月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计算后,当月的应缴增值税已经明确。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主要是根据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基数进行计算的附加税费,包括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费附加,现在又增加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资源税等,这些附加税费,按照费用收入配比原则当然应每月都进行计算,及时计入当月盈亏中。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
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
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类型不同: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收人应通过“经营收入”等账户进行核算, 即在取得收人时: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经营收入/营业收入 按销售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 借: 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兼营房地产业的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即 借: 其他业务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缴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 计提土地增值税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上缴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15号 1995-03-07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7日 财会字[1995]15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
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
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
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
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
"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
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
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
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
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
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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