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款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的内容:
⑴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⑶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若转出价款低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③盘亏、毁损的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⑷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1、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要区分属于那种捐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根据慈善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受赠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捐赠人应当合法拥有该物的所 有权或处置权,必要的应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和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实物,如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等) 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 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 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 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 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 如下:
(1)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 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 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没有采购发票的大宗物品, 必须由评估机构认定。
第五条 基金会对于以实物形式进行的捐赠,收据的“货币(实物) 种类”栏应标明“实物”;并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 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票 据上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票 据记帐联后入帐,另一份写上“已清点交接”字样,盖上 基金会公章后附于收据联后,交由捐赠者。
全新实物的 折价方式有两种:
(1)有采购发票的,应以采购发票为准; 出具捐赠票据的同时,应将采购发票的收据联复印件收 下,粘贴于捐赠票据的记帐联后一并入帐;
(2)没有采购 发票的大宗物品,应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的公允价值评估书来认定捐赠价值,并将该评估证书副 本附于捐赠票据记帐联后入帐。
企业捐赠的公益金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产损失。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1、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要区分属于那种捐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抄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知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光华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和听力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据市实扣除。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的公益、道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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