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参考网上各高人的意见,我总结了以下对于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呵呵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为使资源有效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满足日益扩张的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和整体规划的需要,很多企业(单位)遇到了因厂区搬迁、道路改扩建占用单位用地等而得到经济补偿这一新的经济事项。对这一项经济利益的取得目前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挂账不处理。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迁费用、重置资产费用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余额挂账不处理。
(2)增加企业资本公积。视为接受捐赠直接记入“资本公积”,发生的拆(搬)迁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重置资产计入固定资产,但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利润水平。
(4) 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在收到拆迁补偿费时一律作为“补贴收入”,以便于年底进行所得税调整,但这种处理缺乏依据。
(5)不入账。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其具体内容包括: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因此,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计入: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拆迁补偿款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问:我单位属市级集体企业,收到房地产开发商转来的拆迁补偿款,请问拆迁补偿款应当支出哪些项目?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答:企业拆迁通常包括政策搬迁和商业性拆迁两种形式。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这种情况下被搬迁企业通常并非出于自愿,搬迁补偿款主要是补偿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重新购置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新建厂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职工之用。
对于政策性搬迁,财务及会计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 ⑴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⑵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②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③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④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⑶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税务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 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⑤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⑶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
所发生的损失在税务方面应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办理。
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82906
贷:专项应付款82906
2、被拆迁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
1)、处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8453.44
借:累计折旧15116.14
贷:固定资产73569.58
2)核销“专项应付款”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58453.44
贷:固定资产清理58453.44
3)企业搬迁结束后,结转“专项应付款”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24452.56
贷:资本公积24452.56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按照您给出的数据,贵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将计入“资本公积”的24452.56元做纳税调整,如果贵公司发生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可以扣除。
满足以下二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对收到的补偿款做专项应付款处理:
1、只有企业在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时取得的符合文件规定的才可以按此文件执行;
2、企业因搬迁所收到的补偿款的支付方是政府机关。
收到补偿款时作: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用拆迁补偿款买固定资产: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形成长期资产的专项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1、对于拆迁后重置固定资产的企业,有两种处理建议: (1)、企业所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对拆迁的资产进行清理,清理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抵减企业应税所得额;重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年以折旧的方式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目。
这样,清楚地处理了收入、成本、税收的关系,同时也避免了出现负资产的情况。 (2)、对于采用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修正为不直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分三步来处理,第一步,将拆迁补偿收入挂账,记“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不立即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步,企业拆迁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转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借方,冲减搬迁补偿收入;第三步,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每年计提多少折旧额,就将多少已记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贷方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直至补贴收入全部结转。
这样,每年计提折旧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同时,将挂账的搬迁补偿收入确认为补贴收入,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对总体税收没有影响,在确保重置资产账面价值按实计价的同时,又确保了搬迁补偿收入抵减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前不纳所得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企业存续,则按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企业不存续,则由补偿收益获得者按补偿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这里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财务会计账务处理要点 针对上述观点,如发生拆迁补偿事项,相应的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拆迁后重置的企业 (1)、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税金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应交税金—营业税(转让不动产) (3)、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收到补偿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6)、重置资产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 2、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存续,则将固定资产清理同上处理,再将补偿收入作为补贴收入计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 (1)、将清理损失转入应税所得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2)、将补偿收入转入应税所得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3、对于拆迁后不重置,如企业不存续,则进行企业清算(会计账务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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