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根据土地的具体用途,主要看土地评估之后是为了什么目的。
如果是购买土地或者转让土地的时候支付的评估费,计入土地的成本,也就是无形资产;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如果土地是用于抵押贷款,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指明应借、应贷账户的方向、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会计分录。
简称分录。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存货 1材料 (1)取得 ①发票与材料同时到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进) 贷:银行存款 ②发票先到 借:在途物资(含运费) 应交税金-增(进) 贷:银行存款 ③材料已到,月末发票账单未到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下月初,用红字冲回,等收到发票再处理 (2)发出 平时登记数量,月末结转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⒉委托加工物资 ①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②支付加工费、运杂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贷:银行存款等 ③交纳消费税(见应交税金) ④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验收入库加工物资+剩余物资) 贷:委托加工物资 3.包装物 (1)生产领用,构成产品组成部分 借:生产成本 贷:包装物 (2)随产品出售且 借:营业费用(不单独计价) 其他业务支出(单独计价) 贷:包装物 (3)包装物的出租、出借 ①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出租) 营业费用(出借) 贷:包装物 注:出租、出借金额较大时可分期摊销 ②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③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增(销) 其他业务收入 ④退还包装物(不管是否报废), 借:其他应付款(按退还包装物比例退回押金) 贷:银行存款 ⑤损坏、缺少、逾期未归还等原因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其他业务支出(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增(销)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其他业务收入(押金部分) ⑥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 借:原材料 贷:其他业务支出(出租) 营业费用(出借) ⑤摊销(略)——一次、五五、分次 4.低值易耗品(处理同包装物) 5.存货清查 ⑴盘盈 ①确认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报批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⑵盘亏或毁损 ①确认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转出) ②报批转销 i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ii属于收发计量、核算、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 借:原材料(残料) 其他应收款(保险、责任人赔款)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iii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损耗 借:原材料(残料) 其他应收款(保险、责任人赔款)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注:待处理财产损溢在结帐前必须将其转平。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已经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转入损益等,不用披露; ②如果未经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应按上述方法结平,同时在附注中披露;如果其后批准的结果与自行处理不一致,则要调整当期报表的年初数。
6.存货的期末计价。
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总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请看:/view/3508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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