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拉长企业杠杆”来加大计算基础。
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即,60%和5‰,遵循孰低的原则。),其中60%的计算基础是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5‰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当年得销售(营业)收入。
那么企业可以通过“拉长企业杠杆”来加大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础——销售收入。具体的方法是企业设立专门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子公司,本公司的产品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对外销售,这样销售收入就大幅度的增加了,从而可以加大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额,减少税金的缴纳。
2、预算控制。收入、费用都提前做预算(一般是在年末做下一年的预算),根据预测的销售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度,达到控制纳税调整额、影响税金缴纳额度,从而降低税负的目的。
3、礼品转换方式。这是最简单的筹划方式。
因为业务招待费包含的项目众多,除了通常大家都知道的餐费之外,还有礼品,这就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具体操作为:将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筹划调整为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品牌有宣传作用的物品,然后要求取得专用发票,计入广告费。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取得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但是按照上述方法筹划后,能够计入广告费,那么就可以抵扣进项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也是大大增加了,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企业可以考虑将原有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中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由此推广开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支出项目性质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扣除限额较大或没有扣除比率限额的项目中核算,为企业节约税负。 准确核定扣除基数 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
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由于可以抵扣相应的成本,因而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却有效地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招待费用的扣除基数,仅为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 因此,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也需要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但并不扩大费用的扣除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
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
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小结 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的重要条件是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如果与税务机关有着良好的关系,则企业在应付各种税收检查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并将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在必要时,企业应当咨询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以规避税务风险。
一是 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把握。
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特殊的规定,即通过不允许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惠。
二是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把握。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
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侓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
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
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与餐费相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
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仔细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避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以上就是我所总结的处理办法。
1、会计账上,业务招待费如实入账,不需要剔出40%的招待费用。
2、税法上,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招待费超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 2012-08-30 14:24 补充问题 1)假如我这是在今年4月份时做的去年2011年招待费的调整,分录是这样写的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贷:应交税费 500 借:利润分配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借:应交税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那么,当月4月份时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是如何调整的呢,毕竟这里有“利润分配”数据发生了改变 1、你做的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补交所得税的分录,三笔分录是正确的。 2、利润表不作调整。
3、资产负债表要做调整:调整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和“未分配利润”栏中的年初数。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税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费的40%交所得税),如果超标,先扣除超标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制度,平时发生的招待费,应分别记值:
(1)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借:销售费用—招待费 贷: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特别提醒:没有所谓的招待费记入“制造费用”的说法。
业务招待费是商业活动中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长期以来,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扩大支出,而且常常由于处理不当,多缴了不必要的所得税费用。本文主要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等角度,对企业业务招待费节税的措施展开分析。
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的重要条件是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
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如果与税务机关有着良好的关系,则企业在应付各种税收检查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并将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有以下五种操作策略: 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不妨设个方程式看看。
设某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5‰x的条件,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 = 5‰x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8.3‰x=y,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的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企业可以考虑将原有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中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由此推广开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支出项目性质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扣除限额较大或没有扣除比率限额的项目中核算,为企业节约税负。 准确核定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营业)收入三大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为收入。
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增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如何确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大多不以收入的面目存在,更多地体现在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现税法规定: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扩展资料处理分录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2、本科目可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3、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②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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