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إ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إ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时间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描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使用税率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一条说”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百分之十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七条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内容是一样的。
到底是按百分之二十还是按百分之十? 解答内容:您提得问题涉及到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百分之十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四条第二款中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使用税率百分之二十“补充规定。应按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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