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
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 “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
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煤炭行业非常重视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和办法。
200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西省政府联合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以建立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为重点,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委托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和淮南矿业集团开展完善煤炭成本核算框架研究。
改革试点和成本构成研究工作,为修改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2006年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进一步开展了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研究工作,7月份在连云港召开了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研讨会,委托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撰写《煤炭成本核算办法》,年底完成了初稿,呈送协作单位和专业人士审阅。
一、《办法》的内容和结构2006年7月研讨会上提出制订《煤炭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与会者普遍认为煤炭企业成本管理必须适应政策和体制变革的要求,改革和发展导致企业成本管理趋于多样化,当前制订煤炭成本管理办法难度很大,应着重制订煤炭成本核算办法。提交的《办法》初稿体现了大家意见,重点撰写了煤炭成本项目构成、核算科目、成本核算、产成品核算和成本报表等核算办法内容,对成本管理主要撰写了成本控制和责任制两章。
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将煤炭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放在一块写难度很大,成本管理办法只写预算控制和责任考核两章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撰写全面的、权威性的成本管理办法还需深入研究和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煤炭成本核算办法和管理办法分开来写比较适宜,这次集中力量搞好煤炭成本核算办法的制订工作,以后再研究修订煤炭成本管理办法。
过去煤炭行业没有制订过煤炭成本核算办法,只在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涉及到成本核算,这次单独制订煤炭成本核算办法,结构要合理,内容要全面,办法要具体。初步确定了总则、煤炭成本项目构成、成本核算科目和使用、煤炭成本核算、煤炭产品成本的计算、煤炭成本报表与分析、附则等七章。
是否包涵煤炭成本控制和考核慎重研究后再定。二、《办法》的性质和作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煤炭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煤炭成本核算办法》不宜由财政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应由煤炭企业制订并组织实施。
为了减少企业的重复劳动,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企业共同研究制订《办法》并颁布实施。由此可见,《办法》是指导性的。
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大多都参与制订和实施本《办法》,就会使本《办法》成为企业约定的煤炭成本核算行为准则。对本《办法》的作用,与会者有不同的看法和要求。
有些同志想通过本《办法》的实施,界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调整专项资金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问题,理清企业缴纳税费的计算纷争等。目前,煤炭成本核算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有些是属于国家政策和财政制度范畴的,不是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所能解决的。
对本《办法》的作用期望值不能过高,其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煤炭成本核算工作,能够真实、全面、完整地反映煤炭产品在生产过程的实际耗费,统一煤炭成本核算和统计的口径,为煤炭企业和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支撑。三、《办法》着重解决的问题1、调整煤炭成本项目构成。
原选煤成本项目由现行的材料、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电力、折旧、提取井巷工程费、提取维简费、修理费、地质塌陷补偿费、应摊劳动保险费和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按照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为材料、电力、职工工资及费用、修理费、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资源费用、环境治理补偿费、提取发展资金、其它支出等十一项构成。
要界定各成本项目的使用范围。如职工工资及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其它相关支出。
把现行的提取包干工资、提取职工福利费和应摊劳动保险费合在一起,全面反映企业职工人力费用。资源费用,包括为获得探矿权、采矿权支付的价款;支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获得探矿权后的资源勘探费支出等,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
2、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和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慎重研究确定新增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
如资源费用的核算,要明确各项要素费用的汇集、分配和核算。一是矿业权价款的核算。
(1)煤炭企业不管以什么方式有偿使用探矿权、采矿权,都通过无形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无形资产中设矿业权,在其它应交款中设应交矿业权价款,取得矿业权后作以下帐务处理:借:无形资产—矿业权贷:其它应交款—应交矿业权价款(2)按照国家规定煤炭企业对无偿占用的煤炭资源可以采取货币支付价款,也可以转增资本金或以股权形式取得。
支付矿业权价款时,按价款支付方式做以下帐务处理:借:其它应交款—应交矿业权价款贷:银行存款 实收资本 实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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