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账建筑公司工程工伤保险费会计分录是:借:管理费用-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主要核算: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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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金 和其他类型企业比较而言,主要区别是核算成本时用“工程施工”和“间接费”。
工程施工下分几个二级分类人工费(核算一线工人工资、津贴、伙食、补助,但不包括保险,保险在间接费里核算);材料费(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耗用,其中包括工程照明的电费、路面硬化养护的水电费);机械费(主要是外用电梯、砼输送泵、大型推土机、压路机、两头忙、蛤蟆夯等,包括给这些机械的加油机维修养护费);其他直接费(不能区分开以上三种费用的支出,但是构成工程实体的支出,例如:土方的二次搬运费、材料的保管费等);以上是工程施工中的直接费部分间接费(只要是一线管理人员的工资、一线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保险、现场办公费、五板一图、文明施工、消防、临时设施等等)直接费加上间接费就是工程项目的成本再加上上交企业的企业管理费、上缴工程利润、上缴税金就组成了工程总成本。对应的是工程结算收入。
间接费用-保险。
工伤费用计入会计科目:
(1)如果没有上保险,工伤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如果单位上保险了,单位垫付的费用,暂时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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