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负债类科目,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
借:销售费用——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贷:预计负债——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可以按售后费用处理,涉及的损失进“销售费用”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 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属于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的成本和劳务成本,这两类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销售费用,结转后,“销售费用”科目应无余额。“销售费用”科目应按销售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销货方因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支付赔偿金给购货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支付的赔偿款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的相关赔偿。
1.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税务处理上,销货方可以依据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调减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增值税销项税。
2.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因销售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程序进行了明确,指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另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产品质量保证”属于企业的“或有负债”。
按经验预计未来将发生的产品质量保修费时,借记“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贷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实际发生维修费用时,借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说明。1、《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承诺等。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设置了第2801号“预计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账务处理如下:(1)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2)实际清偿或冲减的预计负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4)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
三、举例。A公司为机床生产和销售企业。
假定20*7年“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年末余额为12万元。 2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销售机床200台、300台、400台和350台,每台售价为5万元。
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A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机床售出后3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机床故障和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部件更换)。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1%至1.5%之间。
假定A公司20*8年四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分别为2万元;20万元、18万元和35万元。本例中,A公司因销售机床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A公司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在每季度末确认一项负债。有关账务处理如下:1、第一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0000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第一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金额为:200*5*[(0.01+0.015)÷2]=12.5(万元)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125000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25000第一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25000元。
2、第二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00000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0第二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金额为:300*5*(0.01+0.015)÷2=18.75(万元)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187500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 187500第二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12500元。3、第三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80000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180000第三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金额为:400*5*(0.01+0.015)÷2=25 (万元)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第三季度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82500元。
4、第四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50000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350000第四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金额为:350*50000*(0.01+0.015)÷2=218750(元)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18750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18750第四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151250元。5、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减销售费用;(3)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问题,可以按售后费用处理,涉及的损失进“销售费用”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 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属于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的成本和劳务成本,这两类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销售费用,结转后,“销售费用”科目应无余额。“销售费用”科目应按销售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金。
1.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 会计的历史颇久,古已有之。据记载,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
3.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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