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深入,由于预算单位性质和项目类别不同,预算资金垫付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每年的预算报人代会审议通过要到三、四月份,而财政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在这个时间差内,项目预算未下达。如果预算单位要开展项目,通常会用单位的结余资金、原账户资金和借款来垫付,待正式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由于款项已垫付,正式项目预算指标只能归还垫付资金。
为避免预算执行中的漏洞,财政部门要求预算单位垫付的资金必须规范归集,按规范程序归还。 一、预算单位垫付资金会计处理的问题 目前,预算单位垫付的资金,通过“暂付款”、“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归集,待预算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再将垫付的款项归还原资金。
预算单位在项目资金没有到位而发生支出时,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为:行政单位借记“暂付款——**项目”,贷记“银行存款”;事业单位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待财政指标下达.财政部门依据预算单位按“暂付款”或“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归集起来的垫付数额,于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为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归还。
预算单位收到归还资金时,会计处理为: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同时借记“经费支出——**项目”,贷记“暂付款——**项目”。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项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项目”。
笔者认为上述会计处理有待商榷。首先,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七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在上述垫付资金的业务活动中,项目资金已经付款且符合支出定义,仅因为预算资金未到位就人为改变记账科目,用往来款平衡收支显然不符合有关支出的定义,也和行政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矛盾。
其次,《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凡属本年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
而上述会计处理将应计人项目支出的资金归集在往来款中,人为调节支出,造成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预算单位垫付资金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当预算单位垫付资金时,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规定的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实际垫付数进行会计处理为: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项目”,贷记“银行存款”;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项目”,贷记“银行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垫付资金不仅按其固有的支出渠道进行归集,而且能反映项目支出进度,待垫付的资金财政指标下达,财政部门对归集的垫付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资金归还手续。预算单位收到归还垫付资金时,会计处理为: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但是,如果垫付资金由于种种原因当年财政指标不能下达,不能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办理归还手续,那么这部分资金将在年终因收入与支出不能配比出现负结余。根据《200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手册》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2表)要求,“该表年末结余填列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结余和经营结余,除事业单位经营亏损和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明确可列负结余的情况外,一般不应有负数”。
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资金在年末部门决算中无法反映。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年末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一本年支出,只要本年收入与上年结余之和小于本年支出,在垫付项目资金不需要基金弥补的情况下年末结余就必然是负结余,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负结余符合逻辑,也不违背《会计制度》的规定。
部门决算报表中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2表)是全口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全部收入、支出和结余的会计报表,其年末结余金额的大小、正负取决于本年收入、本年支出、年初结余的大小,人为规定结余不能为负的做法欠妥。在出现“支出>结余(年初)+收入”时,尤其是存在垫付资金的情况下,不能为避免出现负结余而人为使用往来科目调节支出数额。
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相关要求,硬性规定财决02表年末结余不能为负不符合披露原则。因此,要使垫付资金既能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又能在部门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建议在不变更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情况下,取消部。
随着公共财政体制建设、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类、国有资产管理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科技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使科学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和业务特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科技资金的核算要求越来越规范,原《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众多方面暴露出不适应和不协调。
新形势下科学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对修订《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另外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发布了新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新财务制度结合了科学事业单位实际,遵循保持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体现财政改革相关成果、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也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会计信息提供等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适应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3年12月发布了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体现最新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要求和会计核算理念,是各行业事业单位制定会计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修订《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必须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与新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相协调,配套形成完整、严密的管理制度体系,使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提升新时期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
新制度的修订要求坚持服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并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进一步充实和细化会计核算内容、要求。 新制度增设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缴国库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等科目。
实现了会计规范与财政法规政策的有机衔接。改进了“科技产品”科目的核算,考虑到科技产品在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性,采用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方式对科技产品成本进行核算,从而进一步使科技产品成本数据真实、准确。
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核算纳入单位会计“大账”。 新制度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单位会计 “大账”,在“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实现了基建会计与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并轨整合,消除了基建数据长期“游离”单位会计“大账”的现象,提高了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同时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规定“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新性处理方法,即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一处理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既不影响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又能够反映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和使用程度发生的价值消耗情况,促进科学事业单位落实“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理念和原则,为科学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会计数据支持。
新制度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调整了“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在该科目下设置了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其他基金等明细科目,删除了修购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等核算内容。为了直观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的科研和非科研工作任务对科学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的影响,清晰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收支结构,本着重要性原则,新制度将“事业收入”科目拆分为“科研收入”和“非科研收入”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将“事业支出”科目拆分为“科研支出”、“非科研支出”、“支撑业务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六个一级会计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和反映,同时,为了增强各类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科学事业单位在收入支出表中不仅要分别列示科研收入和非科研收入以及各类事业支出的金额,还要列示事业收入、事业支出的总额。
对于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资产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新制度明确了计量原则,即在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将所取得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资产情况。这不仅有利于促进资产的及时入账,更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新制度还调整了收入支出表的格式,新格式收入支出表不仅能反映科研事业单位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信息,还能反映各种不同来源资金的收、支和结转结余情况。 新制度相比老制度而言,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保持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体现了财政改革相关成果,突出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但是新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不完美之处。
首先是“科技产品”核算方式,采用企业成本核算方式,但是其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不能计入成本,所以其成本信息反映并不完整。另外该核算方式与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无法直接衔接。
其次是在会计核算中,单位定期基建并账时,需要对基建会计中相关数据进行归集、拆分,再并入“大账”的相关会计科。
资金清算的会计核算:(一)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 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与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的《**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内、外支出,其会计分录为:(1)预算内: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对授权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与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的《**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核对无误后,分别列报预算内、外支出,其会计分录为:(1)预算内: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贷:财政专户存款。第六条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资金拨付到特设专户时,根据特设专户的性质作支出或暂付款核算,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暂付款贷,国库存款其中;暂付款列报支出时,作如下分录;借:一般预算支出贷;暂付款第七条已清算资金发生退票时,财政总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的退款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款凭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1)预算内:借:国库存款贷:一般预算支出(笨余预算支出) (2)预算外:借:财政专户存款贷: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章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 第八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延伸,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第九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均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和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具体核算,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相关核算。扩展资料:财政资金的分类:⒈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⒉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⒊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⒈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⒉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
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⒊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之后:
一、在理论上单位不在开设账户了(如果仍有账户,那么就属于小金库的治理范围了),对于单位的备用金支取方面,部分地方采用的是公务卡制度
二、单位剩余资金统一存放到以财政局名义开设的中心归集户中,资金由财政进行统一管理
三、对于账务处理,基本上相同。在使用时
A、借:经费支出—具体经济科目
贷:拨入经费
B、借:经费支出—具体经济科目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此分录为授权支付分录)
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分录相同。主要是拨入经费挂接的二级科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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