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共设置了48个会计科目,对比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2个科目,总数增加了6个科目。其中增设了16个科目,撤销了10个科目。
1、新增: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长期投资、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累计摊销、待处置资产损溢、借期借款、应缴国库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
2、撤销:对外投资、借入款项、应缴预算款、拨入专款、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
3、科目改名:库存现金(现金)、存货(材料、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税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结余分配)、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
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3。
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4。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2。
“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3。
“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4。
“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
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负债类。1。
“借入款项”科目。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2。
“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部分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业务相对单纯,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现账务处理混乱现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账务处理一般流程可遵循以下思路。 一、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基建拨款”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二、用拨款购买设备时 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三、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 借: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 四、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或自行购买材料时 借: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时) 贷:银行存款 五、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 银行存款 六、发生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以外的并能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其他投资时(如购置房屋和办公家具等) 借:其他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七、发生江河清障、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特殊支出时 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报经批准后冲销有关资金来源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八、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 借:待摊投资—明细项目 贷:银行存款 待摊投资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间接分摊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实际比例法两种。
应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待摊投资 九、建设项目自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 借:待摊投资 贷:固定资产 十、资金来源方的各种本年拨款项目,在年度决算批复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即转入“以前年度拨款”项目。 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十一、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冲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交付使用资产 同时,在单位经费账上记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至此,建设单位基本建设任务已全部完成,建设成果亦全面反映在单位经费账上。
因此说,只要认真学习和研究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财经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财务工作是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的,同时也是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2年12月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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