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了地税减免通知书,免去去年房产税金额 10000 ,土地使用税 20000。
借:其他应收款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000
收到退回的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0
但是你们不会收到退款,是用来抵的。那么,在收到减免通知书的时候直接抵顶应交地税的税费了。
借:应交税费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000
减免上年度未交的房产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按其规定,如果所涉及税款已经缴纳,按税务局的通知要予以返还,或者即征即退的,应该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即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如果尚未缴纳(也不需缴纳)而直接予以减免部分房产税的,则不需要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处理。
如果企业在年度结账前接到减免通知的,直接做红字凭证对应冲减“管理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即可;如果已经做了年终结转,但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相应调整应交所得税额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如果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收到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办理:“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注:所属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注:所属年度的次年)的纳税调整。”
减免上年度未交的房产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按其规定,如果所涉及税款已经缴纳,按税务局的通知要予以返还,或者即征即退的,应该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作为政府补助收入处理,即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如果尚未缴纳(也不需缴纳)而直接予以减免部分房产税的,则不需要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在年度结账前接到减免通知的,直接做红字凭证对应冲减“管理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即可;如果已经做了年终结转,但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并相应调整应交所得税额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如果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收到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办理:“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注:所属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注:所属年度的次年)的纳税调整。”
因为账务已经跨年度了,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警醒相应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红数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红数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数
贷:管理费用-房产税 红数
借:利润分配-位分配利润 红数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数
假如利润已经分配,应把利润的增加金额按原来的分派比例做出相应的分配:
借:利润分配-位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贷:资本公积
贷:应付利润
实际缴纳的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房产税退税冲减“管理费用”,直接减免的不用做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当不作账务处理。但因为税收的减免还必须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减免,对未经申请或经申请但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应照章纳税。
纳税人在依法计提两税时,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相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时,正确的账务处理应当是冲减管理费用,即:借:银行存款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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