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业务,看做是两个业务。购入旧货按原材料购入业务做。换出的新货按销售业务做。
销售金
借:现金150
应收账款(差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价)
借:主本
贷:库存商品
收回旧货
借:原材料
贷:应收账款(上面的哪个差价)
这样就收账款就平了。
你也可以做一个复合分录,不过一般会计做账只做一借多贷或者是一贷多借的分录。多借多货的分录很少。
另黄金业务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业务我不大清楚。如果是增值税业务,分录只还要加上应交税费——增的明细科目。如果是营业税业务。哪月末计提营业税,消费税,附加税就行了。
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1]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以旧换新属于以货易货行为,但如果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的25%,则不能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例】某企业销售自行车含税价234元/辆,若购货者交还同型号旧自行车均作价50元/辆,交差价184元即可购买新自行车。2003年11月,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自行车100辆。请问:对上述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00辆自行车含税售价=100*200*1.17=23 400(元)
100辆旧车作价=100*50=5 000(元)
应补差价款=23400-5000=18 400(元)
借:银行存款 18400
库存商品——旧自行车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某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视机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
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库存商品—旧电视机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电视机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收回的旧电视机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
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1)
1、电视(旧)处理:
借:累计折旧5800
贷:固定资产5800
借:现金400
贷:营业外收入400
400元要交增值税
2、电视以旧换新
借:固定资产4000
贷:现金4000
2)
1、电脑(旧)处理
借:累计折旧4500
固定资产清理500
贷:固定资产5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
借:现金350
贷:营业外收入350
350元要交增值税
2、以旧换新
借:固定资产3500
贷:现金3500
一般商品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例1] 百货大楼销售A牌电冰箱,零售价3510元/台,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冰箱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冰箱。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电冰箱100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1000 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冰箱 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
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更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
(1)销售时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库存现金——实际收取的含税价格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17%(2)计提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格*5%如果金银首饰零售价为300元,旧首饰作价100元,收现金200元。会计分录为:销售时:借:库存商品 100库存现金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94(200+100-29.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200/(1+17%)*17%) 计提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5 (200/(1+17%)*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5扩展资料:举个例子:金店进行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活动,旧首饰作价3000元,新首饰零售价为5000元,实际收现金2000元,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以实际收取的价款为基础来计税。
销售时:借:库存商品 3000库存现金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9.4(3000+2000-290.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2000/(1+17%)*17%]计提消费税: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5.47[2000/(1+17%)*0.0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5.47格式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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