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工资性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中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因此,对于职工误餐费,可以这样做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
扩展资料
软件增加二级科目方法
直接到“期初设置“的“会计科目“,会弹出科目表。
比如要给银行存款(1001)增加一个子目“工行存款”,点到“银行存款”点增加,出现窗口,在编码格里输入“100101“就设置成功了。
企业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都应由出纳人员或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办理。企业的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作为收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例如,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时,要签发现金支票,以“支票存根”作为提取现金的证明;
将现金存入银行,要填写解款单,以银行退回的“解款单回单”作为收款的证明;支付零星小额的开支,以发票作为付款的证明;收入小额销售货款,以销售部门开出的“发货票副本”作为收款的证明;
支付职工差旅费的借款,应以有关领导批准的“借款单”作为付款的证明;发放职工困难补助费,要以“领款单”作为付款的证明等等。
所有这些作为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会计部门都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审核现金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所列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库存现金
应放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中核算,不能放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中。
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工资性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中核算。
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2号)文件规定了不征税的误餐补助范围,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误餐费_百度百科
职工误餐费属于工资福利,应并入工资中发放,发放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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