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一般来说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作为购置车辆的成本。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所以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会计在进行核算时,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注会
一、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会计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二、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所购置车辆的成本。
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三、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买车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买车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公司购车成本包括购车款(不含税价格)、车辆购置税、相关手续费等,如果是进口汽车还包括进口关税,这些都可以进入固定资产原值。车辆的年度车船使用税和保险费记入管理费用。
1、公司购车时,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
2、公司购车时,入账金额含车辆购置费、及各项附加费等。
扩展资料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固定资产
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所购置车辆的成本。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实务操作
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征收车船购置税,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1.
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条例》规定应当征税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显然,凡是购置应税车辆的工业企业都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这里所说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3.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①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按照国税发
[2001]27号文件规定,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②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③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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