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会计科目如何衔接 1、“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
2、"应收补贴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此科目,直接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即可。 3、“自制半成品”、“ 委托代销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具体情况处理,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企业也可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4、"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此外,新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在衔接时,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全额冲销,"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
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额冲销,"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能够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按照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5、"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衔接时,将原制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部分,按照其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部分,将"长期债权投资——面值(或本金)、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自首次执行日改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389"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6、"委托贷款"科目 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并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7、"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将"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长期应收款"科目;一般企业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租赁企业只需将"融资租赁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以沿用旧账;将"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调账时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8、"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在转换时直接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转入“在建工程”。 9、"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1、桌子和椅子,沙发等,如果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计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2、如果计入固定资产,要在入账的下月开始提折旧。 3、如果计入低值易耗品,要在月末摊销。
(1)购进时 借: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等 (2)月末摊销时,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2009-08-12 15:08 补充问题 谢谢你啊 但是我还想在问问,我们会计这样做是错误的吗/ 低值易耗品和管理费用两者上有没有通用的地方 1、你单位会计这样做,不能说是错误的。只能说,没有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使用会计科目。
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的物品。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在使用时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
1、“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1)“固定资产”总账科目。“固定资产”总账科目总括反映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2)固定资产登记簿,即固定资产二级账。固定资产二级账一般按固定资产类别开设账页,账内按照使用和保管单位开设专栏。
月末,应将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固定资产总账进行核算,各类固定资产登记簿的余额之和,应与“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3)固定资产明细账。
固定资产明细账即固定资产卡片账。应按照每一项独立的固定资产设置,登记固定资产的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月折旧率、开始使用时间、使用期间内的停用记录和大修理记录以及其他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纪录,并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使用、保管单位的顺序排列。
3.“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建造工程、安装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的价值。 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各项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贷方登记完工工程转出的实际支出,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4.“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企业为基建工程等而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购人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领用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专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5.“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的情况。 以上是我的一些见解,希望有所帮助。
2001年11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对固定资产所下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需要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较高。
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则改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不定期一个会计年度。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以下两点变化: 1。
1 不再强调单位价值较高 这一修改变更了原制度中关于生产企业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需达到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单位价值需达到500元以上的价值量判断的硬性标准,将更多的判断自主权交给企业。更有利于发挥企业管理资产的能动性。
1。2 使用时间要求发生了变化 新旧准则的“使用寿命”均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但两个文件的区别在于: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由原来的“超过一年”变更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也就意味着,有些设备虽然使用寿命未到一年整,但跨过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也可以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例如,某企业某年八月一日购入一台设备,按旧准则规定,它的使用寿命需达到或超过一年,即至少到下一年的八月一日止才能将这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按新准则规定,这台设备的使用寿命只需超过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变小了。
新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也就是说,在旧准则里面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畴的这两类资产在新准则里面不再纳入固定资产的核算范畴。
所以我们认为,较之旧准则,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上是缩小了的。 3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 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可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两个方面。
初始确认是指取得固定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而再确认则是固定资产取得后对后续支出、重估价等的确认问题。 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计价,只是指对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的确认。
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以原值计价,即以取得固定资产并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我们说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取得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在旧准则中,对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原值,要求按照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算。但新准则对此的规定则是,如果有公允价的,按公允价值入账,只有在没有公允价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4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发生了变化 在新准则里面,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变大了。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
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损耗、自然损耗和无形损耗。旧准则规定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根据旧准则的这一规定,不用的机器设备是不提折旧的。但新准则规定,机器设备不管用或不用,均提折旧。
此外,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寿命及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但新准则强调会计期末对固定资产的预期寿命、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重新估价,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固定资产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准则对此不要求按现值计量。
(二)规定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
新准则要求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三)增加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处理。
(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要求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按其现值增加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相应负债,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固定资产业务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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