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规范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类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科目,就地及时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四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进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办理分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得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第二章征收与缴纳 第六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占用资源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占用资源储量X单位储量使用费费率标准。 占用资源储量是指基础储量和内蕴经济资源量。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见本办法附件。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矿产品价格市场变化情况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费率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占用资源储量,新建矿山企业以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建或者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以批准的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或者办理占用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第八条 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有关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所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备案。第十条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应缴费额低于500万元的,由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应缴费额高于500万元、且采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期缴纳。
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因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对新增资源储量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一)采用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开采、难选冶的矿产资源的;(二)对尾矿或废石(矸石)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三)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采矿权人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减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申请减缴费额大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季度编制上报有关报表。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办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分流和返回。
第十五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山企业所在地属地化原则进行统计汇总后,按照省30%、州(市)20%、县(市、区)50%的比例进行分流和返还。第十六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预算管理原则,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50%)、矿产资源保护支出(40%)和管理性支出(10%),不得挪作他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通过建立各级政府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安排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勘查、重要成矿区带和矿产资源的勘查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促进矿山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项目。
管理性支出主要用于矿业秩序维护和矿业权纠纷调处、矿业权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建设、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评估经费。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采矿权人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和检查,有权进入生产现场取得有关数据资料,以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如实、及时并按规定的方式提供上报有关的资料。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征收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报表和。
采矿权费用计入无形资产2113--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
矿山购置费
土地使用5261权和采矿权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按使用权年限进行摊销。4102采矿设施什么的入固定资产。
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1653。如果后来又取得该版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权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靠收取资金占用费削减财务费用进而支撑利润的大有人在,在2001年报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
但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部分公司的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显失公允。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去年12月21日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资金占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同时规定“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的规定中强调了“存款利率”这一计算标准,即资金占用费按低于或等于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是公允的,而超过这一基准的则是非公允价格,不能在当期利润中体现,只能在资本公积中反映。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那么从2001年报反映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是否按相关规定对帐务进行调整了呢?遗憾的是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严格执行的寥寥无几,巨额资金使用费仍旧是某些公司扭亏为盈的法宝。
如某家电企业按照月利率4.875‰向集团公司拆放了超过10亿元的短期资金,并将收取的6068万元全部冲减财务费用。没有这笔钱,该公司可能已步入亏损之列。
4.875‰的月利折合成年率约5.85%,恰好为2001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水平。实际上按类似收益水平制定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并冲减财务费用的绝不在少数,在年报中也罕有对其是否合规的解释。
而公司虽然明确表示是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但它认为其处理方式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所以未作帐务调整。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虽一字之差,上市公司的利润却可能发生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差别。
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调息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而存款利率仅为2.25%,这就意味着2.25%应该是会计制度上认可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时可计入利润的上限!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2001年报中关于资金占用费收取的处理是否应遵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帐务调整?据记者观察,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因此而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部分会计师也表示,规定的生效日是2001年12月21日,因此对于此前发生的资金行为不用追溯。
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一般公司的资金占用费都是在年底清算,因此按照收付实现制,应该遵守有关规定。此外,财政部目前只规定了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费收取的会计处理,那么向非关联方“贷款”是否该遵照这一标准呢?以首创股份为例,2001年它分别以6.435%、8%和14%的高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共计达1298万元,同样全部抵减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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