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通过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
间接税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交了税款,但是实际上已将税款加在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间接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
间接税的最明显特点是税款可以转嫁。间接税的具体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1)间接税几乎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收;(2)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3)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简便易行。
间接税不仅不能根据私人的具体情况判断纳税能力,而且很容易造成税负迟交现象。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中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
直接税与间接税是税收领域的常用术语,体现着对税收的一种分类,其最早的讨论可见于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 F•魁奈的“纯产品”理论。
在此后的两个世纪以来,有关直接税 和间接税的性质、特征和功能以及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一 直有广泛的讨论。 国际上,直接税和间接税划分标准较多,目前 各国较通用的划分标准是按照国民经济核算期间税负能否当期 转嫁为判断标准。
如果税负不能当期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当 期一致的税种为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税种,如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等;如果税 负存在当期转嫁的可能性,使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不一致的税 种为间接税,此类税收主要包括以货物和劳务税类税种,如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销售税)、资源税、关税等等。 一般认为,世界税制结构的演进经历了由以简单、原始的直 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到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再由以间 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为以现代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 构,再到当前各国重新认识到间接税的特定优势,从而谋求直接 税与间接税优化组合的税制结构。
从总体上看,目前发达国家 的税制结构仍以直接税为主体,并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态势,尤其 以美国最为典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税制 结构基本呈现出“三三制”的格局,即直接税收入占三分之一,社 会保障税占三分之一,流转税占三分之一。
如果不作严格区分, 社会保障税也可以划归为直接税类,这样,直接税在全部税收 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达到60%左右。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自20 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政策,开始重新重视间接税的作用,如 欧共体国家进行了以增值税为主的间接税改革,扩大了增值税 的范围,调整了税率结构,从而使增值税在间接税中的比重有 所上升。
企业向政府缴纳的间接税(如营业税)虽由出售产品的企业缴纳,但它是加到产品价格上作为产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由购买者负担的。
企业向政府缴纳的间接税(如营业税)不构成要素所有者收入,而是政府的收入。因此,为了使支出法计得的GDP和收入法计得的GDP相一致,必须把企业向政府交纳的间接税(如营业税)也计入GDP。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理论上三种方法的核算结果相同。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核算期内生产的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增加值。
消费税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扩展资料
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x0d直接税以归属于私人(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财产为课税对象,主要内容:各种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社会保险税等.\x0d优点:(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x0d(2)直接税税率可以采用累进结构,根据私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同时,累进税率的采用,使税收收入较有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动平抑国民经济的剧烈波动.\x0d(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其征税标准的计算,可以根据纳税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状况设置各种扣除制度以及负所得税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x0d因此,直接税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负担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x0d不足:(1)税收损失较大,纳税人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大,易发生逃税、漏税.(2)征税要求高.征收方法复杂,要有较高的核算和管理水平.\x0d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始于19世纪中期,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是当今西方各国税收中使用较多的两个基本税收术语,许多国家按照这种方法对税收进行分类.并且各种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不仅成为现在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外)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构成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这些国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x0d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x0d目前,世界各国多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为间接税.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x0d优点:1.间接税几乎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收,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无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成本高低、有无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只要商品和劳务一经售出,税金即可实现.因此,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x0d2.间接税的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故有利于节省消费,奖励储蓄.\x0d3.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无须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并采用比例税率,较为简便易行.\x0d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关系.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商品流通规模较小,市场竞争的程度也较弱,间接税的大量征收不会由于价格的提高而对交易的竞争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相反,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的特点,还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收入相对较低,所得税税源不足,只能采用对商品课税的办法来解决财政收入问题.间接税普遍、及时、可靠的特点能够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管理、税收管理水平较低,间接税简便易行的特点有利于税收的征收.\x0d目前,对税收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区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观点还有几种不同看法.(1)从管理角度上解释,认为直接对最终纳税人所征收的税就是直接税,而要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的税则是间接税.按这种解释,所得税是对收入取得者征收的税,没有经过第三者,称为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对消费者征收,而通过了第三者,这些都是间接税.(2)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标准.凡立法预定税收负担不会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顺利转嫁给别人,这些税就是间接税;凡立法者的意图是使某种税的纳税人即是税负实际负担者,不能转嫁给别人,为直接税.(3)以税源为划分标准,对收入征税的就是直接税,而对支出征税的则为间接税.按这种分法,所得税为直接税,消费税为间接税.。
您好间接税应计入GDP主要是下面几点:一、GDP是新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因此政府转移支付是再分配,必须把间接税加到收入方面计入GDP,为了使支出法计得的GDP和收入法计得的GDP相一致,但它是加到产品价格上作为产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由购买者负担的,但毕竟是购买东西的家庭或厂商的支出。
间接税是政府的收入,所以不计入GDP间接税虽由出售产品的厂商缴纳二、GDP是新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因此政府转移支付是再分配,必须把间接税加到收入方面计入GDP,为了使支出法计得的GDP和收入法计得的GDP相一致,但它是加到产品价格上作为产品价格的构成部分由购买者负担的,但毕竟是购买东西的家庭或厂商的支出。间接税是政府的收入,所以不计入GDP间接税虽由出售产品的厂商缴纳三、因为政府转移支付只是简单地通过税收(包括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险及社会救济等把收入从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组织手中,并不是因为残疾人创造了收入,政府给残疾人发放救济金,因为在生产时已经计入过,并没有相应的货物或劳务的交换发生。
例如。购买一辆用过的卡车不计入GDP;相反,倒是因为他丧失了创造收入的能力从而失去生活来源才给予救济政府转移支付不计入GDP。
、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 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途径和方法很多,可以归纳为六种形式:税负前转、税负后转、税负消转、税负辗转、税负叠转和税收资本化。
(一)税负前转 税负前转亦称顺转或向前转嫁,它是指企业将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转嫁给购买者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例如,在生产环节课征的税款,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出厂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批发商,批发商再以类似的方式转给零售商,零售商最后将税负转嫁给终极的消费者。
这样,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诸环节全部或部分税款在内的价格才能购进所需的商品。可见名义上的纳税人是各环节的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但真正的负税人却是消费者。
尽管税负前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但是并非意味着所有税负都可以通过这一方式转移出去。从各国的情况来看,能够进行税负前转的,主要是那些难以查定税源的商品,即那些征税时无法确定其最终负担者是谁的税种,如对香烟征收的消费税,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消费税的负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是谁,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并以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销售者将税款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者。
类似香烟消费税的还有其他消费税、货物税、关税、营业税等税种,它们的共同点在于,随着课税商品的转移,将税负加在价格之上,与商品同时转移落到消费者身上。 一般来说,前转既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多次完成或通过多次才能完成,通过多次才能完成的前转称为复前转。
如,对甲课税,甲转嫁给乙,乙又转嫁给丙,丙又转嫁给丁,丁为税负的归宿者,转嫁过程经历三个环节,这就是复前转。(中华会计网校) (二)税负后转 税负后转也称税负逆转或税负向后转嫁。
就是纳税人已纳税款因种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生产者。比如,批发商纳税后,因为商品价格下降,已纳税款难于加在价格之上转移给零售商,批发商不得不要求厂家退货或要求厂家承担全部或部分的已纳税款。
此时,厂家宁愿承担部分或全部货款而不愿接受退货,这样就将税款向后转嫁了。另一种情况,如批发商所纳之税,原已转嫁给零售商,后因课税商品价格昂贵而需求减少,零售商不能顺转给消费者,而只能后转给批发商或厂家。
可见,税负后转是指商品由于课税造成涨价,市场需求减少,商品销售量减少,迫使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意减价出售,税款不由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而是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 (三)税负消转 税负消转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它是指一定的税额在名义上分配给纳税人后,既不能前转也不能后转,而是要求企业对所纳税款完全通过自身经营理财业绩的提高和工艺技术的进步等手段,自行补偿其纳税的损失,即使税负在国民收人的增加部分中自行消失,故而又称做税收消化。
税负消转常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经营成本递减、商品的销售量尚有扩大的弹性、生产技术与方法尚有改进的余地、物价有上升的趋势等。正是如此,课税商品在生产与流通中增获的利益才足以抵消税负而有余,纳税人也就不用提高商品价格,即可保持原有的利润水平,所课之税因此就无形消失、自我消化了。
但是,无论企业内部税负消转的程度如何,都毕竟是对企业既得利益的冲抵,因为倘若无此项税收负担,企业实际利益将会相应地得以增加。因此,税负消转不是税负转嫁中的普遍形式,也不属于税负转嫁要解决的问题,只是在实际中有一定的意义罢了。
(四)税负辗转 税负辗转是指税收前转、后转次数在两次以上的转嫁行为。比如棉花课税后可以转嫁给纱商,纱商又可以转嫁给布商,布商再转嫁给消费者,这是向前辗转转嫁。
反过来,布被课税后,因需求减少,价格下降,布商可以将税负逆转给纱商,纱商逆转给棉花商,棉花商再逆转给农民,这是向后辗转转嫁。辗转转嫁随社会分工的深入和细致而日益普遍。
(五)税负叠转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前转、后转和消转等方法对纳税人来说,采取其中一种方法往往达不到转嫁税负的目的而需几种方法同时使用,通常就称几种转嫁方法同时使用的方法为叠转。如对某种商品课税,这个商品的零售商就可以向前顺转给消费者,同时还可以向后逆转给批发商,使税负向前后两个方向同时转嫁。
(六)税收资本化 税收资本化也称资本还原,这是一种特殊的税负转嫁。其主要特征是:课税商品出售时,买主将今后若干年应纳的税款,从所购商品的资本价值中预先扣除。
今后若干年名义上虽由买主按期纳税,但这税款实际上已全部由卖主负担。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土地买卖或其他收益来源较为永久性的财产(如政府公债和公司债券)。
例如,某公司发行债券的面价为100元,年息5%。但因国家课征利息税1%,使得这种债券的面价降为八折(即面值100元折价80元出售)。
这时税收已从债券的资本价值中扣除,扣除之数恰好等于税收的还原价值(1元的税收还原为20元的资本)。债券购入者由于已低价买得债券,因而预先就转嫁了今后若干年应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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