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科目。
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投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投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至于200000元,您看贵公司采取的是什么核算方法,把这个数据填上去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并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
按理说,在合作经营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实质上是外方合作者出资额的减少,应冲减实收资本。 但合作企业在归还外方合作者投资后,并没有因期满而终止解散,外方合作者仍应承担在合作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
因此所归还的投资不能直接冲减实收资本。为了既完整反映企业的原始总投资情况,又及时反映已归还投资的情况,应设置“已归还投资”科目,对已归还的投资进行单独核算。
该科目属于“实收资本”科目的备抵科目,用以核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企业在归还投资时,按实际归还的金额,借记“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应按已归还投资的投资者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已归还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已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数额。 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例: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作经营合同中约定,分8年等额归还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每年归还投资额100万元,合作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本年按规定以银行存款归还外国合作者投资额100万元。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已归还投资—某投资者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红,宣告时投资方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借:应收股利。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扩展资料
股息与分红,虽然都是股票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1)在数量上,股息的比率一般是相对固定的,而分红却随公司的盈利状况可多可少;
(2)在时间上,股息发放时间可以是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也可分期多次发放,而分红一般在第二年年初发放;
(3)在对象上,普通股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状况欠佳的情况下,可以减少,甚至不分派股息。而优先股的股东一般有股息收入的保障,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分红,普通股的分红随公司盈利的增减而增减。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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