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知N+1是什么东东。
竞业禁止协议在你离职时生效,具体以该协议为准。不论是你自愿离职,还是公司辞退,双方都要按协议履行,如果公司没支付补偿金,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但竞业禁止协议不同于等价交易,不同于货物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你不交钱我可以不交货。 虽然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意味着竞业禁止协议就解除,除非双方解除或撤销该协议,否则竞业禁止协议仍是有效的,如果你不遵守竞业禁止条款,有可能被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至于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你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并且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应该支付到协议解除为止。 所以,公司“如不支付, 我就可以不遵守竞业禁止条款”,严格来说是不对的。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其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②违约金则是约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③至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劳动者违反其他事项有关规定的,需承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3)支付主体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赔偿金: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自己的失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对此损失的赔偿。
违约金: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方给守约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员工离职补偿以前我记得都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核算,但今天翻了下准则,提到应在管理费用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知道应该放在管理费用哪个明细科目下,如果放工资科目,对工资总额会有影响,是否会导致社保费用汇算清缴的时候有问题,如果不放,是单独设置一个离职补偿金的科目吗? 新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八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理解,会计准则只对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了规范,明细的二、三级科目一般可根据企业自身管理和业务内容来设置,以上计入当期损益时,可分别对应着业务内容在管理费用下设子科目。
确认补偿金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辞退补偿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 支付补偿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
旧制度下是将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的,执行新制度后,没规定说要改变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的入账科目,所以应该将此类开支仍然纳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核算。
另外,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也提到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要纳入劳动保险费中核算。所以会计上,此类开支应该进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税务方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至今没有文件说明此类开支不允许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当地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扩展资料
一次性补偿金
会计方面,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
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保险费
计入取得土地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的原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费是应该计入取得土地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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