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风暴肆虐之际,一些出口型企业遭遇了重创。
刘峰所在企业过半的销售收入都来自国际市场,而在这个时期,这家通信类的企业非但没有收缩战线,反而进行了有力的扩张。 作为这家企业的CFO,刘峰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这一妙方解决了资金难题。
特殊的应收账款融资 据业内人士分析,通信企业海外销售的回款周期,一般比国内销售的回款周期要长许多,最长的甚至达12个月之久。 企业若要扩张,第一个需要解决的就是资金问题。
而刘峰使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的做法,恰好破解了企业的资金瓶颈。这种模式,源自2004年该企业与某国家商业银行签订的一项协议。
根据该项协议,这家银行在未来5年将向刘峰的企业提供合计10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 而这个融资额度,刘峰基本用来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即该企业将应收账款收款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取得该企业销售合同的收款权,之后银行委托刘峰的企业催收应收账款及利息,并按期归集后交付银行。
同时,刘峰的企业承诺,如果应收账款出现坏账风险,该企业则须从银行回购应收账款。 实际上,到2006年年末为止,该企业已经使用了100亿美元融资额度中的70亿美元。
很显然,这种融资方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而是“应收账款转让”。 虽然这两种模式都起到了把应收账款“提前变现”的作用,看上去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对于融资方来说,其作用都是一样的。
但是,这两种方式对融资方的利益影响却是不一样的。 获得“双重贷款”效应 “采取‘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融资方可以获得多重‘附加利益’。”
刘峰如此表示。 如果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融资,刘峰的企业仅仅是将应收账款抵押给了该银行,并借此获得贷款,同时他的企业在这家银行开设专用账号,客户的货款直接汇入该账号,用于还本付息。
而如果采取“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融资,刘峰的企业虽然从银行获得了融资(即使其仍然承担坏账回购风险),但它在财务报表上却不体现为债务,而是销售收入。这样做与“应收账款质押”相比,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两种融资模式的差异比较明显,刘峰介绍说,2006年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66%。 如果不是采取“应收账款转让”,而是采取“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那么其资产负债率必然要高于这个数字。
“而资产负债率的相对降低,又有利于其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从其他银行再次获得融资。” 因而,刘峰的融资逻辑就变成:转让应收账款(避免使用“应收账款质押”)获得一次融资→相对降低资产负债率→以相对低的资产负债率获得银行二次融资。
通过融资方式的这点小改变,企业即可收到二次融资之效,进而保持其现金流的充沛。 除了收到二次融资效果外,此举还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一般而言,应收账款的转让并非足额转让,而是有一定的折扣。比如,1亿元的应收账款,9000万元转让出去,这就产生了1000万元的损失。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该企业便可以利用与该银行间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损失部分申报扣除应纳税所得。
有限的借鉴意义 从以上分析来看,“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这两种融资方式,从表面上看起来差别似乎不是很大,但两者对企业利益的影响却有很大差别。 站在企业的角度,“应收账款转让”这种模式值得推广。
但是站在博弈的角度来看,对企业有利的地方,对银行来说就是潜在的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部的一位人士向《中国会计报》记者表示,站在银行的角度,企业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这种方式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这种融资模式风险高于普通融资,因此,银行在审批同类贷款时会十分谨慎,对企业的信用要求可能也将提高不少。但不得不说,对国内很多优质企业来说,这个方法倒是十分有用的。”
该人士表示。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概述 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可见,上述定义的应收账款比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范围要广。
根据上述定义,应收账款属于金钱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的让与方一般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的前提。根据中国银监会2013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和中国银行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在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二、会计处理(一)转让方1。
有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及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明确,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
应收账款出售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
金融机构直接向购货客户收账,但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和利息作为回报。应收账款出售在西方发达国家分为有追索权的出售和无追索权的出售,我国目前仅有无追索权的出售。
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企业出售应收账款给金融机构以后,若到期账款不能收回,金融机构也不能向出售账款的企业追回款项。对于应收账款中可能出现的现金折扣、销售退回和折让,金融机构须预先扣存最终清算。
除现金折扣外,扣存款由双方协商,一般为应收账款的10%左右。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分录如下:
1 未付款的情况下:
出让方:借:应收账款 8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受让方: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贷:应付账款 800万
2 已经付款的情况下:
出让方:借:银行存款 8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受让方:借:长期股权投资 800万
贷:银行存款 800万
如果是全部变更股权(这里指的是甲公司100%转让给乙公司,即法人变更),那么分录如下:
借:股本——乙 800万
贷:股本——甲 800万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分录有不对的可以继续沟通,后来的人亦可以补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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