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准业主收取的诚意金,一般来说,均是在没有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的。
而收取定金,则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的事。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预收账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 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
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其他应付款”科目,是这样规定的: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诚意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会计 处理:(1)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定金,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该在“预收账款”会计科目核算;(2) 而向准业主收取的诚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仅仅是按照《订 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具有暂收应付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方法: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帐款。
预收账款(Deposit received)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
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
预收账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通常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若超过1 年(预收在一年以上提供商品或劳务)则称为"递延贷项",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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