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款的分录:1、收到以前的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XX。
2、收到提前预付来的货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XX。3、收到当期的货款并附着发票: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权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或: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一、预付款处理: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2、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3、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一般情况下,在收到货款前,会对待收到的货款做应收账款分录,故收到货款时直接做冲销应收账款分录,具体如下:
1、发出商品,计提应收账款,并计提商品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到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扩展资料
若企业未正常计提应收账款,或者企业在发出货后便收到对方即时汇款,则直接计入银行存款,同时结转商品成本,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关于应收账款科目的适用明细:
1、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不包括应收职工欠款、应收债务人的利息等其他应收款。
2、应收账款是指流动资产性质债权,不包括长期的债权,如购买长期债券等。
3、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不包括本公司付出的各类存出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和租入包装物等保证金等。
扩展文件; 《》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单位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在财务会计中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科目。
如果是支持企业的研发或技术改造拨款,记入“专项应付款”,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使用时从专项应付款中抵减,项目完成后根据行成的资产状态结转固定资产或库存商品,同时结转资本公积。
如果多余的上交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余额,等等。如果是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可视拨款性质记入“事业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等。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 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 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的流程:
1、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6、人民银行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企业收到财政部的钱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企业有利润就要交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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