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5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以来,经过20年不懈的努力,我国初步建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多层级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贾谌,2005)。
毋庸置疑,会计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会计工作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会计界与法律界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上所遵从的原则不同,会计界遵循的是程序理性,而法律界遵循的则是结果理性(刘燕,1998;李若山,1999;肖时庆,2000),即“会计界以是否遵循会计准则为判断虚假财务报告的依据。
与此相对应,法律界则以财务报告是否反映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真实状况为依据。 ”(曲晓辉、李明辉,2004。)
从而使得会计诉讼案件的判决依据和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会计界人士的预想,于是人们对在国际上作为会计业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编制所遵循的会计准则(即所谓“公认会计原则”,或GAAP)的法律效力产生了质疑。 这种质疑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以部门法(主要是《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能否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达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目标?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关系到各利益主体经济利益的情况下,除了发挥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的作用外,还需要哪些法律对企业会计行为作出规定,发挥诸法协调的作用? 我们的分析逻辑思路是:会计准则应属于技术规范的范畴;而技术规范因其自身的复杂性及内容的庞杂、冗长而常常不直接或不全部写入相关法律之中;现代立法技术通常采用授权或援引的方法使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应在相关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和税法等)的修订中,运用当代法律的“授予权利”和“赋予义务”的立法技术,使在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部门规章层次的会计准则上升为规范会计业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编制的技术标准的法律。
二、会计准则法律效力的法理分析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进行必须有完整的规范体系作保证,而“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中国大百科全书,1984)。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们在生产力方面的行为规则。
用来调整企业会计处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使其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会计准则应属于技术规范的范畴。问题是当会计准则以部门规章或民间职业团体的“公告”、“公报”以及“意见书”的形式出现,侧重于为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列报提供具体、详细的程序、方法及其规范格式的技术性前提下如何保证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此问题的解决会计界和法律界有不同的解决方案。
在会计界,从西方会计准则制定的实践来观察,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采取措施:一是增强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旨在使准则制定者成为完全无个人私利的个体,以保证在会计惯例的筛选过程中所进行的判断更有可能从技术的角度来加以考虑;二是增强准则制定过程的客观性,旨在使准则制定过程成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的一个客观的过程(薛云奎,1999)。 在法律界,为了使这种个别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通常采用在一般性的法律中“授予权力”和“赋予义务”的立法技术方法。
“两种一般性的法律可以提供个别法规的框架。一种是能够授予权力的一般性法律,作用是使法规得以制定;另一种是赋予义务的一般性法律,使获得授予权利者有义务只在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规范它如何行使权力。
”(周天玮,1999)而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作为部门规章的会计准则因其特殊的适用范围(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列报)而具有个别性法规的特性。 要从法理上厘清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显然应从考察已走过70年历史的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会计准则着手。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由于不同的法律传统而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海洋法系国家。不同法系国家在会计准则法律效力的确立上是各具特色的。
首先,我们来看大陆法系的会计准则。在大陆法系的会计规范体系中,除了在相关法律中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列报与传递作出规定外,事实上也存在独立的类似于会计准则的文件,如法国的全法《会计总方案》、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等。
这些属于法规性质的会计规范,因其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分别由法国财政部、大藏省颁布),因而其授权的一般法律规定并不明显。但是在一般法律中对有义务遵循它们的相关法律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日本为例,《企业会计原则》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都得到了《商法》、《证券法》和《税法》的有力支持。 具体如下:(1)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93条规定:“根据此法律规定所提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计算文件,必须按照所认可的一般公正、适当的内容和大藏省所规定的用语、样式及编制方式来编制。”
依据此规定,大藏省于1950年制定了“财务报表的用语、式样及编制方式的有关规则”。 在该规则第。
(资产 成本 费用)借是增加,贷是减少;(负债 所有者权益、收入)贷是增加,借是减少。
例:1存货增加5000,银行存款减少5000或应付帐款增加5000。(1)借:库存商品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2)借:库存商品 5000 贷:应付帐款 50002实现销售10000元借:银行存款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3购买办公用品100借:管理费用-办公费100贷:现金100借贷记账法是以“借”、“贷”二字作为记账符号,反映各种会计要素增减变动情况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学习借贷记账法,必须认真掌握它的理论基础、记账符号、账户结构、记账规则和试算平衡公式等内容。理论基础借贷记账法的对象是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过程及其结果。
这个过程及结果可用公式表示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1)收入-费用=利润(2)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3)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4)上述方程式被称为会计等式,通常将(1)式称为会计恒等式。 上述会计等式主要揭示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会计主体内各会计要素之间的数字平衡关系。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就必然有相应数量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与之相对应;反之,有一定数量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就一定有相应数量的资产与之相对应。
第二,各会计要素增减变化的相互联系。 在一个会计要素的项目发生变化时,在同一会计要素的另项之间,或另一类会计要素的一项也必然发生增减变化,以维持等式的平衡关系。
第三,等式有关因素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列于等式的两边,左边是资产,右边是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贯穿了借贷记账法的始终。数量平衡关系要求:每一次记账的借方、贷方金额是平衡的;一定时期账户的借方、贷方的金额是平衡的;所有账户的借方、贷方余额的合计数是平衡的。
增减变化的相互联系要求:在一个账户中记录的同时必然要有另一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记录与之相对应。 对立统一关系要求:按相反方向记账。
从一个账户来看是相反方向记账,借方记录增加额,贷方一定记录减少额;反之,贷方记录增加额,借方一定记录减少额。从等式两边的不同类账户来看,资产类账户是借方记录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与之相反,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是贷方记录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
会计等式对记账方法的要求决定了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记账规则、试算平衡的基本理论,因此说会计恒等式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 。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在会计报表格式及会计科目设置上均和一般企业存在明显的不同。
除一般常用会计科目,如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土地 等外,商业银行特殊会计科目主要包括以下: 一、存、贷款相关会计科目 贷款(资产类)核算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向单位和居民个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逾期贷款为发放的贷款到期 含展期到期 后, 接受贷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归还的贷款。 贷款呆帐准备核算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损失准备。
存款(负债类)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吸收的单位和居民个人的各种资金。 根据存款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存款、长期存款。
应收利息(资产类)和应付利息 负债类 核算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及借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和应支付而未付出的利息。和其相对应的是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应收进出口押汇(资产类)核算商业银行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商业银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行的议付通知经商业银行偿付款项后所垫付的款项。 贴现(资产类)核算商业银行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工商企业提出的远期票据 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扣除相关利息后给予的现款。
二、同业拆借相关会计科目 存放同业款项(资产类)和同业存放款项(负债类)核算商业银行由于日常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商业银行存入其他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存放商业银行的往来款项。 拆放同业(资产类)和同业拆入(负债类)、拆放金融性公司(资产类)和金融性公司拆入(负债类)核算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借出、借入的资金头寸。
三、其他会计科目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资产类)核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存放联行款项(资产类)和联行存放款项(负债类)核算商业银行系统内日常签发、受理的分、支行往来划拨款项。
买入返售证券(资产类)和卖出回购证券(负债类)核算商业银行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先向客户买入或卖出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 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或买入价卖给原 客户或向原客户买回证券涉及的款项。 应解汇款(负债类) 算商业银行汇款业务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异地采购单位或个人临时性存款和其他临时性存款。
汇出汇款(负债类)核算商业银行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汇往外地的款项。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核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由于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或支出。
汇兑损益核算商业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产生的汇兑损益。 其他营业收入核算商业银行除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买卖和代理业务和金融机构往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其他营业支出核算商业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不属于营业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支出” 科目核算。
希望采纳,谢谢~~(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地质勘察单位会计制度。
测绘单位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3)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医院财务制度。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4)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5)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6)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7)会计核算方法。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8)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
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10)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国务院关于《住房。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7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
一、报考中国银监会的考生须按照“银监财经类、银监财会类、银监法律类、银监计算机类、银监综合类”五类职位报考。
二、试题题型:全部试题均为客观题,采用选择题的方式(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
三、考试内容:考生应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
(一)银监财经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等;
(二)银监财会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知识,包括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准则及其实务应用、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相关知识、审计相关知识等;
(三)银监法律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
(四)银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信息技术理论与实务,包括信息系统架构、软件工程与项目管理、数据库与数据挖掘分析、网络技术及应用、信息安全及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
(五)银监综合类考试侧重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和统计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学科知识。
希望能帮到你并采纳。
银行招聘考试时间及科目
全国银行系统的考试形式趋于机考,自采用机考以来,五大行主要考察选择题(单选、多选),不再含有主观题,但是仍采用纸考的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有时仍会考到主观题。网申时间集中在10 月、11月份、笔试时间集中在11、12 月份。银行校园招聘考试时间是150 分钟或180 分钟。
从2013 年秋季笔试的情况来看,五大行考试科目包括:行测、英语、综合知识、性格测试。
行测在银行考试中一般占比较大的比重,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
银行英语考的是托业英语,
银行综合考试(经济、货币银行、会计、法律、计算机等)
经济经济学主要考查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经济学中包含许多模型、专业术语和函数。
货币银行学也是综合知识中的重点,大概占到综合知识板块的30%,相对于经济学来说,货币银行学,记忆性的知识较多。
会计主要考察会计基础、商业银行会计和财务管理,其中会计基础是重点,许多会计学的基础性知识,也是银行出考题最多的部分。
对于法律方面,从考察范围来看,包括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等。从考试重点来看,是民法(尤其是合同法)和经济法(尤其是银行法)。
计算机计算机主要会考到C 语言程序设计、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数据库、数据结构等。
银行常识各大行每次都会出一些关于该行企业文化的常识,如各大银行的历史,银行近期发生的新闻,新出金融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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