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收费票据归集入账而同时借记、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而当单位使用资金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时直接记收入;事业单位记“事业收入”科目,行政单位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应该于收到当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统筹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而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河流、矿区、场地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十)上述各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政府债务收入以及公安出入境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现行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执收单位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征管。
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是“专项资金收入”的对称。指在事业单位各类收入当中,除专项资金收入以外的那些收入。专项资金收入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如更新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建设等。这种资金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扩展资料
为了核算各种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事业单位应该设置“专款支出”账户。该账户属于支出类账户,借方登记单位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实际开支的料、工等费用,贷方登记专款资金支出收回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专款支出的累计数。
该账户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成,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人专款”科目,贷记“专款支出”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专项资金支出
1.收款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2.开出非税收入缴款书并上缴财政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贷:银行存款
3.财政返还收到回单后,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非税收入
如果你们单位非税收入只有这一种收入就不用设明细了,如果还有别的培训费之类的收入,那么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底下再设明细营业收入或培训费,相应的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非税收入底下也设同样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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