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中考前一天,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月17日,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楼上的“缇萦救父”的确是家喻户晓好典故,再来说一个大家可能不太知道的。
著名典故:“何武断剑”
沛中有一个富豪,正妻及其女儿品德不端,儿子为妾所生,且年幼丧母。富豪临终时恐怕死后子女争夺家产,儿子年幼受到迫害,就立下遗嘱说,所有财产都归女儿,但有一把宝剑,在儿子15岁时交给他。儿子成年后,向姐姐们索要宝剑,但姐姐们不肯给,儿子告至官府。司空何武说:“剑,所以断决也。现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也就是说儿子已经十五,具有掌理家族的能力了,而剑又是决断事务的意思,也就是说富豪当时是暗指在儿子十五岁时将家族交与其管理,女儿和女婿们享了十五年温饱已经算幸运了。当时大家都说何武这样“原情度事”十分恰当。
这个典故可以看出汉代已经出现了遗嘱继承,并且嫡子与庶子都有继承权。
同时它也是我国古代“原情”断案,重视维护实质正义的例子。
古文原文可见《太平御览》八百三十六卷
三尺法
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1.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子婴向刘邦投降。刘邦进咸阳后,把关中各县父老乡亲英雄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他们宣布道:“秦朝的严刑苛法,把众位害苦了,应该全部废除。现在我和众位约定,不论是谁,都要遵守三条法律。这三条是: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父老乡亲英雄豪杰们都表示拥护约法三章,纷纷取了牛羊酒食来慰劳刘邦的军队。
2. 2.大明法度 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王安石在《上时政疏》中提出“盖夫天下之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的思想。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众建贤才”,即革掉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法度是否合理,是否有优秀的治世之才。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才是治国理政的两个重要因素
一个小故事 讲述了宋徽宗赵佶如何法外施恩的趣事。
宣和年间,宋徽宗下令元宵节前后皇城对平民开放。人们可以在大街上燃放焰火与鞭炮,还可以连续几天观游灯展,京城真是热闹繁华到了极致。
元宵节当天就更热闹了,天子在宣德门上观灯听戏曲,百姓则在城楼下的大街小巷上狂欢,每个人还可以领受到宫廷的赐酒一杯。正当赵佶为皇城一片与民同乐的景象而高兴的时候,有人来报告称有一名女子,她品用完了御赐的美酒后还想把金杯占为己有。
她也被警觉的侍卫押送宋徽宗面前接受处罚。 宋徽宗见那女子表现镇定,问她是否知道自己的盗窃行为违反大宋律法。
聪明的女子诵《鹧鸪天》词回答了宋徽宗。“月满蓬壶灿烂灯,与郎携手至端门。
贪看鹤阵笙歌举,不觉鸳鸯失却群。天渐晓,感皇恩。
传宣赐酒饮杯巡。归家恐被翁姑责,窃取金杯作照凭。”
这段词说了些什么呢,我试着给大家做翻译。 她聪明地为自己辩解道:“今夜明亮的月亮悬照在夜空,精致的花灯也十分光彩耀眼。
今天我和夫婿手拉手一起去观灯,一路上有说有笑,一直逛到了宫殿南正门,小女子因为迷恋贪看那些白衣女子表演的歌舞,想不到我们被人群挤散了,自己平时很少出门,一时间又找不到回家的路,一个人在人群里转来转去,眼看天就要亮了,正在焦急无奈间,突然听到传宣说皇帝尝赐每人一杯酒,于是我也挤上前去争得一杯喝了,并将金杯揣入怀中,原因是害怕回家被翁姑责问,想以此作个证明。”面对皇帝的威仪,一般的小女子大概早就魂飞魄散,跪倒求饶。
可是这女子竟然从容诵出《鹧鸪天》。结果徽宗大喜,以金杯赐之,卫士送归。
就这样窃杯女子凭借机敏和才华,把一场可能让自己和家人名誉扫地的危机不但顿时化解,而且还留下这样一段佳话和一首委婉自然充满民间趣味的词。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体现法家思想成就的最高形式,也是法家学派被称为“显学”的突出标志,即使秦王以后儒家学派占据了统治地位,法家所奉行的法治精神,也依旧长远地影响着后世。先哲们对法治苦苦思索和孜孜以求的历史踪迹,值得我们去追寻和考察,以使今日法治建构的根基更加凝重和深厚。
法治思想理论的提出
与儒家“礼治”、“德治”思想相对立的法治思想,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一定规模的,《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无常,惟有法治。”商鞅在《商君书·君臣》中说:“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成熟于战国时期的管子,更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学派对“以法治国”是充满信心的,它可以使政令统一,权威集中,如此,则举措之间可以治国。
(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后期的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法家法治的含义,是“以法治国”,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翡翠a货福圣真玉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史记·商君列传》)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
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级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 在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一种是性恶论。
前者的推论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植根于中国古代哲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这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后者的推论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恶、以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这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论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是这两者的结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
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谓的德治和礼治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
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是强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施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即在于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色彩。
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法两家不管对人性怎么探讨,发表什么高见,九九归一都不免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依据。
这也就是汉以后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中西法哲学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恶的相同结论,但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有所不同。
法家对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过赏罚机制来推动人民为君主、为国家服务,进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把法律视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恶的工具。其实质是“国家主义”法治观的体现,国家主义也是着眼于权力的运转,但它主张国家的至高无上性,认为国家对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力,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国家。
2. 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
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3.具体含义: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1、鼠狱
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2、三尺法
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3、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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