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志》是《汉书》中的一篇。但是除了《汉书》以外,《隋书》,《旧唐书》等多部史书都有这样的篇目。主要介绍的是关于法律刑罚的情况。
《刑法志》是《汉书》中的一篇。
但是除了《汉书》以外,《隋书》,《旧唐书》等多部史书都有这样的篇目。主要介绍的是关于法律刑罚的情况。
《汉书刑法志》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叙述刑法制度发展史的专著。作者班固以“德主刑辅”的观点,评述了夏商周以来法制及其变革的功过得失。
《汉书刑法志》的前半部分首先对夏商周、春秋战国以及秦朝的法治变革进行了阐述,并未详尽阐述作者自己的观点,但从作者举例时引用的一些文献中,依然能看出其重礼轻刑、轻视法律的思想。 文章开篇两段对中国中国古代刑法的产生的原由进行了说明,“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上身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人说而从之”,“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也”。
可以看出,统治者在法与礼制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之后三至六段作者以兵刑不分的观点,阐述了春秋战国到西汉的刑法的发展过程,由于作者把用兵当做行“行大刑”,所以作者说用兵其实就是阐述刑法的发展状况,但作者秉承仁义用兵(刑)为上,文武(礼治与法治)相配为立法治国的原则,“治其赋兵教以礼谊之谓也”,“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
而穷武极诈,滥用刑法则是下策。作者在第七段提出了自己“德主刑辅”的观点,“文德者,帝王之利器也;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夫文之所加者深,则武之所服者大;德之所施者博,则威之所制者广”。
后面几段主要结合“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的观点,引用西汉以前的一些例证来说明法制对治国理政的负面作用。以上就是我目前所阅读部分的主要内容,下面来谈谈我的感想。
《汉书》的作者班固生活在东汉时期,当时儒家思想已经取得了在思想界的统治地位。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理政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推崇,将其作为西汉的主流统治思想,并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班固作为东汉学者,自然尊崇儒家思想。应该看到的是,西汉以后的儒学已经不是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所单纯信奉的儒家思想,它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以儒家为基础,融合了法家、道家、墨家等学派的一个“大杂烩”的思想体系。
尤其是融合了法家的思想,相信当时汉朝的学者也是看到了法家思想在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时,从作者笔下也可以看出,他主张的是“德主刑辅”的观点,对“刑”与“礼”的地位有着明确的划分,强调“本末有序”,坚持“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法律在当时只是被看作辅助礼制的工具。
同时,我想到了汉朝时重要的一个断案制度——春秋决狱,即在断案的时候依据儒家经典、春秋大义进行裁决,在审判案件的时候考虑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法律在当时的司法背景下只是礼制的“辅助者”,礼制对法律的施行有着指导作用,只有在礼制的指导下,法律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同时,作者其实是一种兵刑不分的观点,将军事制度看成一种“刑法”,谓之“大刑”,“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扑”,讲述了远古及夏、商、周以兵定天下,以文德教导百姓及编制军队,立武治国的历史。 但是,作者主张“德主刑辅”的思想的同时,没有很好的处理法律的地位以及没有正确认识法家思想,作者这方面的观点,我不敢苟同。
首先,作者兵刑不分的论述方式有失偏颇。对外用兵属于一国的“外交”范畴,而一国的法律则属于“内政”问题。
当今法学界有关于法律“属地效力”的界分,相信在当时秦国的法律也不会对齐国的人民产生约束力。所以法律根本上属于一国的“内政”问题,只对其管辖下的人民有普遍约束力,不能与对外用兵混为一谈。
作者将对外用兵作为用兵刑合一的思想对其观点进行论述,其所引用的范例也多是涉及军事用兵方面的例子,却没有更多地引用涉及“内政”方面的例子,其论点的说服力上打了折扣。其次,作者没有很好的认识法家思想的精髓。
法家强调君主制定良好的法律治理国家并严格执行,强调君主治理国家要将法、术、势三者有机结合。作者引用的吴起、商鞅等例子,将这些法家学者看成了“狡诈之士”,只看到了他们破坏了“礼制”,“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混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
而没有看到“术治”在治理国家、维护君主权威中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法治”,作者在叔向与子产的对话中也没有很好地看待其作用,同样只看到了“法治”对礼制的破坏,而没有对“法治”在治国理政 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并引用圣人孔子的话来反对子产“铸刑书”的行为。
另外,更为偏颇的是,作者错误地将法家思想看成秦朝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在第十一段中,对秦国商鞅变法到秦朝重刑治国进行了简要说明,体现出了法家思想造成秦朝灭亡的观点。
我认为,应该正确区分法家思想在秦国时期与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后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在战国时期,秦国任用商鞅变法,“燔诗书而明法令”,奖励耕战,维护君。
D假借义
“止”在古汉语的意思中有脚;脚趾头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应当斩去左脚的犯人改为鞭笞五百下。这个“止”是通假字,是假借义。
zhǐ
(1) ㄓˇ
(2) 停住不动:~步。截~。
(3) 拦阻,使停住:~痛。禁~。
(4) 仅,只:~有此数。不~一回。
(5) 古同“趾”,脚;脚趾头。
可以的 [止] 的百度百科看一下
/view/324093.htm
楼主想要问什么啊?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到了秦始皇时,统一了七国,制定了新的法律,改变了周朝时制度,以法家的思想治理天下。腰都累弯了还拿着笔忙着处理文件,白天断的案件晚上就处理了案件的文书…………
这一段描写欲抑先扬,秦朝法家制天下,以吏为师,秦始也是一个勤于政务的帝王,但是效果却是天下大乱。
上天有五行之气来化育万物,木德而生,金德以杀死,也很痛苦啊,而开始的顺序,相形成的原因。
先王有刑罚来纠正他的人民,那么一定温慈惠和用行的。因为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就地震仇恨杀戮的威胁,不是要求民众的死亡,为了寻求其产生的。
《尚书》说:“人的刑罚治理百姓中,以教祗德。”说刑罚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引导他们的点子。
唐尧、虞舜的研究,固然不能废除刑呢。只有礼以防他,有不到,就刑罚来辅佐他罢了。
王道衰落,礼制毁坏,开始专用刑法以欺骗他的人民。于是建造刑书,想让人民不犯,而扰乱案件日益丰富,由于其本质无序,不足相形成原因。
宋朝兴起,承五代的混乱,太祖、太宗很用重法,用绳子邪恶,一年四季亲自断案虑囚,致力于底慎重,而以忠厚为本。海同全部平定,文化教育越来越大。
士初试官,都熟悉法律。那你一为政宽厚仁慈,所以立法的制度严格,而执法的宽恕。
监狱里有个小疑问,覆奏就得减少宽恕。观察重熙累融洽的关系,天下的老百姓都安居乐业,重于犯法,而治理国家的兴盛在三代的美好呢。
元丰以来,刑书越来越多,不久,奸佞邪恶并进,刑政乱了。国家已南迁,权柄下逮捕,州郡的官吏也很专心,而刑罚的宽严系于人。
但几代人也知道以爱民为中心,虽然他们失去慈弱,而祖宗留下的意思是还没有泯灭了。现在摘取果实,作《刑法志》。
宋代法律制度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增减,就有《编敕》,一司、一路、一个州、一个县又别有《命》。建隆开始,下诏判大理寺窦仪等呈上《编敕》四卷,一个共有六条,下诏给新制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布天下,参考价格为详细,世人称赞公平。
太平兴国年间,增加《命》到十五卷,淳化年间倍的。咸平年间增加到一万八千五百共有五条,命令给事中烧成务等铲除他们繁乱,确定可以为《命》的二百八十有六条,按照法律分十二门,总有一卷。
又作《仪制令》一卷。当时就其简单易行。
大中祥符年间,又增加三十卷,一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农田敕令》五卷,与《命》兼行。
仁宗曾经问辅臣说:“有人说先朝皇帝的命令不可轻易改变,真的是这样吗?“您曾说:“这小人迷惑皇上的意思。咸平的地方删除,太宗下诏命令十存一两,离开那茂密以便于民众,为什么不可以?”于是下诏中外说《命》得失,命令官员修订,选取《咸平仪制令》和制度约束的在《书》的500多条,将附在《令》后,号称《附命令》。
天圣七年《编初成,符合《农田敕令》是一本书,看《祥符敕令》损失一百多条。他的犯法的,死刑的属十七,流的属有三十四个,徒的属共有六,杖之类二百五十有八,鞭打之类七十有六。
又配隶之类六十有三,死刑而下奏听旨的七十有一。所有这些,都在法律之外的东西。
已经颁布实施,于是下诏说:“命令的人,治理社会的经,而有动摇则众人更加迷惑,如何解释迪天下呢?自今以后,有司不得就请删改。有没有方便的,中书省、枢密院上报。
“但到庆历,又删定,增加五百条,别为《总例》一卷。后来又撰写了《一司敕令》二千三百十七条,《一路敕令》一千二十有七条,《一州》、《一县初一千四百五十有一条。
他的犯法的,死刑的属总三十有一,流的属总二十一,徒之类总理有五,杖之类总一百六十有八,打他属于总十二。又配隶属于总有一个八十岁的,死刑而下奏听旨的总六十有四。
所有这些,又在《编敕》之外的原因。嘉佑初,因为枢密使韩琦说,内外吏兵俸禄没有明确的规定,于是命令类依次为《禄令》。
三司使骚料数目,在为《驿令》。韩琦又说:“从庆历四年,到嘉佑二年,命令增加至四千多条,前后有矛盾。
请求诏令中外,如果说《命》得失,如天圣故事。“七年,书成。
总一千三十四条,看《庆历敕令》,死刑增加60,流增加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加七十有三,鞭笞增加三十有八。又配隶增加三十,死刑而下奏听旨的增加46岁。
另外又为《续附命令》三卷。神宗因法律不足以完成情况,凡是法律没有记载的一律以命令,于是把他的眼睛说敕、令、格、式,而法律一直存在命令外。
熙宁初,设置局修整,下诏中外说法律不利于集中讨论修订,选择那些可以经常采用的奖赏的。元丰年间,始成书二十六卷,再下两府参订,然后颁行。
皇帝注意法令,每当有司进模拟,多的是正。曾经对:“法出于道,人能体会道,就立法足以把事。
“又问:“禁止在已有的对命令,禁止在没有这样的对命令,设置在这里等待他们的是格,使他们有效的对程序。写信人要认识这。”
于是凡进入笞刑、杖刑、苦役、流放、死,从名例以下至案件,十二个门,丽判刑轻重的,都是命令。自品官以下至案件35门,约束禁止的,都是令。
命令官吏的等十七,官吏和百姓的奖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的等级共分五等,有等级高低的都是标准。表奏、帐籍、关碟、符檄之类共五卷,有体制楷模的人都为式。
元佑初年,中承刘挚说:“元丰编修救令,旧装载命令的多移动。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101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