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计划主要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自治区教育厅对每个项目将给予1万元资助,参与计划学校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自筹经费配套支持。
同时,学校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各级重点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内蒙古要求各高校建立健全与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到2017年底要建立起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
食品科学与工程 ◆业务培养目标及要求:本专业培养具备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和食品技术基本理论和技能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主要学习化学、生物学和食品工程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食品生产技术管理、食品工程设计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从事食品保藏、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基本能力。◆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化学、微生物学、食品工程原理和化工过程与设备。
◆就业方向:能在食品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技术管理、品质控制、产品开发、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等方面工作。◆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大学毕业生创业贷款,参考哈尔滨市,其它地区的请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高校毕业生持创业证明材料首先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2)申请贷款的大中专毕业生持营业执照、本人毕业证书或就业学历证明、担保证明材料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社区办理小额贷款登记,填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
(3)担保证明可选其中之一:由工作在相应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月薪2000元以上的工作者担保或者是可以能出具房产证的担保人,也可以是能出具额度超过贷款额度银行存折的担保人担保均可,其中选择一种担保即可。
(4)经审核通过后,由社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5)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哈市财政担保中心审批。
(6)财政担保中心审批后由哈尔滨银行利达支行审核并发放贷款。
注: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在所辖社区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查)表。
(2)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就业证明或毕业证。
(4)本人的营业执照。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房产证或银行存折。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女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工程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前2年所得税;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共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免征1年所得税;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3、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答: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具体可以咨询你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人保局。
内蒙古对大学生创业政策,适用于内蒙古各市、旗县/employment/2007-07/31/content_10723634.htm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二)完善财政贴息管理。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并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三)探索贷款管理模式创新。
在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探索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研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经办银行的新模式。二、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推进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二)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
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
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三、加快信用社区建设,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一)信用社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社区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社区单独或联合开展创业培训并有一定成效;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具体信用社区的标准确定及认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订。(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社区贷款考核奖励试点。
将试点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或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做出贴息资金预算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在每年年初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预拨贴息资金,各城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贴息审核办法,以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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