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式下跌是指股票像2007年5月30,A股跳空暴跌一样。
2007年5月30日,A股上证指数暴跌281.81,跌幅6.5%;深成指跌829.45,跌幅6.16。其中上证指数在短短的5个交易日里最大跌幅达到21.49%。股市这样快速下跌的主要原因就是在2007年5月29日深夜,财政部将股票交易费用中的印花税率由1‰提高到了3‰,而这一决策直接成为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2007年5月,A股市场盛传上调印花税,财政部出面澄清,然后就在30日凌晨,财政部凌晨突然宣布上调印花税从千分之一上调至千分之三,导致股市在短短一周内从4300点一路狂泄至3400点,众多股票连续遭遇3个跌停板,广大投资者因猝不及防而损失惨重,史称“530”事件,也有股民戏称财政部“半夜鸡叫”。
《 实施细则 》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细化了旗县市区、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对 高层次人才 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程序。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和生活场所,一次性或分批兑现创新创业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 》完善了 高层次人才 引进程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对刚性引进的 高层次人才 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调任或调动手续,定级任职。对引进全日制博士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岗位需求办理聘用手续。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 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岁;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才; (六)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并经用人单位1年以上(以购买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聘(试)用而表现优秀,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才; (七)引进的人才必须身体健康,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法犯罪纪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设立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资助我市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人才。
(一)博士以上人才来莞择业的,自择业登记之日起至就业止给予其本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 (二)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二)项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1、两院院士的补贴为100万元;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的补贴为20万元;3、教授(正高级)、博士后的补贴为10万元;4、博士研究生和第(二)项的人才补贴为6万元。
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对2002年5月1日(我市引进人才三个规定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补贴而还没有按原标准足额领取的,余下年限按原标准计发;其工资外津贴按原标准无规定限期发放改为从引进之日起统一发放期为60个月。 今后引进人才不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第七条 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以放开,除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者按规定发放外,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第八条 引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二)、(三)项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性质、编制数额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九条 按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场代理。对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当迁入所在单位的“集体户”或所在镇(街)人才服务站的“集体户”;对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可迁入市中心人才市场“集体户”;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户口可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一条 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二)、(三)项引进的人才,其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协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对落实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引进人才单位和市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解决;属教师、医务人员的,由市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对自谋职业的,其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中心人才市场实行免费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二)、(三)项引进的人才的随迁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凭市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本市范围内的优质学校就读,教育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按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支部办理。 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镇(街)人才服务站的,其组织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镇(街)人才服务站的党(团)支部受理。
第十四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四条 的人才,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若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动离职或除名前的工作时间和来莞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但符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条件的,市人事部门应予以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原有的行政级。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引进工作。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在职人员。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目录。 第五条? 年度引进人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需求。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调入: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六)项所规定人员,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办事说明: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
上海户口有很多优惠政策,所以很多人都想要上海户口。上海户口优惠政策举例:
1.生育补贴
如果是上海户籍的新妈妈,即使没有工作,只要交过社保就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不过只能按照最低标准领取(2012年每个月已经可拿2892元),顺产的人可得津贴的时间段是3个月,晚育+1个月,剖宫产或难产+0.5个月,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宝宝+1个月。
2.老人福利
还有一项专供老年人的福利,免费接种疫苗,70岁以上还能免费搭乘公共交通。据说,全国很多城市都是借鉴了上海的做法。而今,邦爷听说,在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背景下,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福利水平,上海已经计划建立更完备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3.医疗资源
上海拥有全国最好的医疗资源,在瑞金、中山、华山等医院,每天排满长队,其中有一半以上是来自全国的看病者。他们看病需要全款支付。而上海户籍的病人却可以享受本地医保,予以部分报销。医保病人和非医保病人的区别,不仅仅只是社保报销的比例,还在于医生通常不会给社保病人乱开高价药,但对非社保病人却很难说。
4.市场价格六折购买经适房
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就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房。
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至于价格,一般只是周边同类商品房的6~7折。按照上海今年的平均房价计算,就能少花百万拥有一套上海房子。
5.优质的公立教育
相比全国其他地方,上海高考难度要低一些,对人才的培养也不是唯考试论,孩子培养的可选择性,远大于其他地方。这使得家长有更多的教育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如果在私立学校要想兑现,价格至少是10万一年。
扩展资料:
由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经信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施行,主要从评价方法、引进标准、引进对象、政策梯度、办理便捷等方面进行创新突破。
上海市人社局局长周海洋表示,《实施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坚持人才引进市场导向,推动人才引进由体制内评价为主向市场化评价为主的转变,以市场评价方法统筹体制内外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确立人才引进的市场主体评价权,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制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衡量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3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了突破,尤其在备受国内人才关注的直接落户方面,上海对五类人才规定了可直接落户的相应条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上海:五类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
第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构建“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协同推进机制。
更加注重人才工作从点上突破向整体运筹转变、从单兵作战向协同发力转变,实现资源、资本和要素集聚效应的最大化。一是加强党委政府统筹领导。
始终坚持党管人才,出台《成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八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例会制度、议事制度和督促落实机制,进一步增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力。明确将人才工作纳入市级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将人才贡献率纳入区(市)县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统计并发布各区(市)县人才资源状况,形成人才优先发展倒逼机制。
二是强化社会组织服务功能。组建全国首个由组织部门主管,民政、经信、科技、人社、投促、金融6个部门联合指导,以“促进人才发展”为宗旨的新型人才组织——成都人才发展促进会。
不断提高促进会服务水平,推进促进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引进、培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才工作活力。三是发挥市场主体引才作用。
重点围绕高层次领军型创业人才和企业急需的“高精尖缺”创新人才,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多渠道引才,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引进方面的主体作用。探索设立引才“伯乐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在人才发现、推荐、引进等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党政部门引才与企业引才、中介引才、以才引才等多种方式协同并用的工作格局。
第二,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构建“引才+育才+用才”的人才开发机制。围绕“着眼于战略发展需要引才聚才,着眼于现实发展需要育才用才”,逐步形成开放引才、战略育才、科学用才的人才开发机制。
一是聚焦高端引才。捕捉国家大数据战略趋势,实施海内外引才“黄金眼”战略,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高端人才全球搜索系统,扩大引才半径。
以全球视野、开放理念,加大“成都人才计划”实施力度,提高资助标准,增强政策吸引力,全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大“走出去”引才力度,建成全市首批海外人才工作站,将人才工作阵地前移到欧美发达国家。
二是着眼实用育才。系统开发本土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坚持代表性、贡献度与示范性相统一,择优选拔一批“市优专家”。实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具有发展潜质的中青年骨干人才进行培养。
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新星计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产业实用人才开发5年行动计划”,大力培育产业实用人才。
截至目前,已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24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4家),培育实用人才120.3万人,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实用人才保障。三是创新机制用才。
针对专家发挥作用受限等问题,出台“部门新型智库”建设法,提高部门决策科学化水平。开展“千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行基层一线点题、统筹分类定题、专家人才解题,实现基层集聚智力要素和专家成果转化双赢。
第三,着眼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构建“资金资助+社会荣誉+感情留人”的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加大人才投入、创新市场化运作资金等系列举措,不断激发人才活力、释放人才红利,让人才出效益、出生产力。
一是坚持人才投入为先。树立抓人才投入就是抓长远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将成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提升至2亿元,带动区(市)县配套设立16.3亿元,并撬动创投基金等60多亿元跟进扶持。
二是坚持精神激励为重。对“成都人才计划”“市优专家”等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物质激励的同时,授予荣誉称号,促使人才政策效应充分释放。
探索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授予“成都市杰出人才”荣誉称号。对成就卓越、影响深远的专家人才,优先推荐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是坚持感情留人为要。在给予创新创业人才的利益回报和精神激励的同时,用感情留人,让人才落地生根。
建立党委联系专家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市领导见面会,为人才排忧解难。确定24小时服务专员,定期和不定期走访,切实消除专家来蓉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氛围,切实增强专家人才在成都宜居乐业的归属感、建功立业的成就感、主动有为的责任感。第四,完善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构建“创业服务+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的综合扶持机制。
坚持“服务人才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探索运用灵活的市场手段,建立务实高效的综合扶持机制。一是全程化创业服务。
针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不同阶段,打造独具特色、功能互补、一体运行的发展平台,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中试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政府扶持资金+企业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的金融支持体系,为人才创业提供全链条、精细化服务。针对人才“创业难”问题,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集成与人才创新创业息息相关的部门优势资源,提高人才创业成功率。
注重发挥政府的“引领”。
这个具体可参见2017年颁布的《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其中对本科生的要求是985、211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任意选择海南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般本科毕业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海南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海南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具体可参看文件: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第三条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
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九条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市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书。第十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十一条 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第十二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 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627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