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自主创新创业,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放宽注册限制,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保障体系,打造支持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现将相关政策措施公布如下:
一、放宽企业注册限制
1.在个体工商户取消注册资金登记基础上,对个体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实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办法;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
2.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齐剩余资本的,在法定期限内,允许其变更注册资本或股东。
二、减轻创业税费负担
3.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除涉及的环境保护、资源性收费外,全部取消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4.全面推行投资环节“后置”收费制度,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环境卫生费,由发放各环节行政许可证之前缴纳,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1年内缴纳。
5.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免费进行税务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情形从低处罚。
6.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第1纳税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第2、3年度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7.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后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指导小微企业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归集,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为支持研发设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都要建设1—2处创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平台服务;进入城区孵化器创业的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在城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9.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3个月内的延期缴纳。
三、完善政策性风险投资体系
10.市级设立注册资本2.66亿元的新业资本投资公司和5000万元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积极成立政策性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促进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
四、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
11.发挥市县两级政府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作用,2012年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扩大到3500万元,重点支持全市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每年获得贷款总额2亿元以上。对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简化审批程序,给予2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大学生创业一般都是地方上给予支持的。
这是西安市的大学生创业贷款的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大学生创业存在的问题 全民创业尤其是大学生创业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创业经验不足缺乏系统的培训和指导;2、创业资金不足而这种资金不足将成为大学生创业的一个瓶颈。二、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情况市政府提出以5000万元的托底资金,通过银行放大几倍,以一定方式给大学生贷款,解决创业贷款不足的问题。
而此项贷款额度高于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2—8万元,创业贷款5—50万元),发放的对象是创业法人。三、贷款的发放程序1、成立西安市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以下简称创业贷款)工作协调办公室,由市创业办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商业银行等部门成员单位。
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创业贷款工作;制定创业贷款有关政策;制定创业贷款年度计划;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对创业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向市政府提交创业贷款工作报告;审议调整创业贷款基金 等有关工作。此贷款性质是市政府为促进全民创业,将信贷体系引入自主创业服务体系与市商业银行共同开发的,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市商业银行自主发放的贷款。
2、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a、贷款对象为在2008年1月1日后创办的,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从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开发等小型法人企业。b、贷款对象具有商业计划书。
c、贷款企业法人代表为西安市户籍,近年来取得毕业证书的大学毕业生(含研究生)及海归人员。d、贷款企业法人代表具有市创业办认定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e、贷款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3、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额度 a、贷款用途。
创业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企业流动资金等正常经营资金需求。b、贷款期限。
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贷款到期限前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市商业银行审核同意的可办理展期。
c、贷款利率。创业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d、还款付息。创业贷款原则上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或按月结息。
e、发放额度。创业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4、贷款申请程序 a、贷款申请人取得市创业认定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西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商业计划书》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技术性、可行性评审申请。b、贷款申请人持市科技局认同评审意见到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并办理担保手续。
c、贷款申请人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意见书到市商业银行经办支行申请贷款。d、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发放程序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在审核的各个环节凡是提出否定性意见的,应向市创业办和申请人本人出具书面意见。
四、创业培训1、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是西安市扶持大学生的自主创业贷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申请自主创业贷款的前置条件,其任务是通过培训的大学生掌握必要的创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创业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2、培训对象 a、西安市户籍、近年来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大学生(含研究生)和国外留学归国人员。
b、经有创业计划书和创业项目,且创业项目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从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开发等方面。c、已成立企业且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创办注册和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具有西安市户籍的可申请与企业发起人进行团队创业培训。3、培训内容 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基本理论知识、创业案例分析和西安市创业政策解析以及适当的实例,安排200课时,约30天左右。
4、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资金由市财政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期2000元,每课时10元,由市创业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负责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以学员满意度、培训合格率、开业成功率等为指导的创业培训质量评估系统。5、目前,市创业办委托陕西教育学院进行创业培训,培训课目相当于准MBA课程。
由本行业资深老师讲学,并配有大量的实训和互动,相关案例分析,尽量做到学有大用,通过一定考核发放合格证书,培训报名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一直进行。五、科技局审核1、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a、《西安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商业计划书》。b、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户口证明及复印件。d、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学历复印件。
e、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f、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工商执照复印件。
2、书科技局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项目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创业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委由市科技局安排相关人员组成。评审专家涉及技术、经济、财务、投资和创业管理等方面。
3、评审 阶段 ,评审委员会根据创业项目所属领域情况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的评审保证有各方面的专家参与,。
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创业创新的风潮。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5月至今中央层面已经出台至少22份相关文件促进创业创新。目前这些文件正在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创业创新起作用。
相信有心加入“双创”大军的你,一定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抱有好奇,本网编辑特意整理了一番,找出其中几个文件,分享予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主要内容:简化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服务和财政补贴以及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日 主要内容: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主要内容: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其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5、《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8、《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9、《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10、《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 11、《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 12、《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 1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1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16、《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满意请采纳。
众创、众包、众筹、众扶等新模式新业态,外溢效应明显,能够有效拓展我国创业、创新市场资源与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为促使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激发亿万群众的智慧和创造力,提供更多元的路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但由于“四众”作为新兴业态产业基础薄弱,发展初期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更需要财政政策予以相应的支持。作为产业的外在牵引,财政政策可引导聚集政府和社会资源,降低创业、创新市场中的经济壁垒和非经济壁垒,为创业、创新发展营造积极的营商环境,加快产业创新体系,降低和化解创新活动风险。
为此,在《关于推进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财政政策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意图通过一系列直接间接的财政支持,引导“四众”健康有序发展。 一用好财政支持政策 促进“四众”创新发展 纵观《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财政举措,其重点在于强化扩大现有政策的支持范围,为“四众”落实普惠政策,而非制定新的财政政策。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四众”理念的继承性。“四众”并非颠覆性概念,而是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战略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和升华,“四众”发展方向也符合原有创业、创新的财政扶持重点,政策的拓展和继承也顺理成章。
二是财政政策统筹规划的需要。基于财政支持体系规范性、系统性的考量,针对财政工具的不同特征和“四众”业态发展的薄弱环节,将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推广至四众领域,避免新的财政资金支持与原有项目安排分散重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性、短期性政策决定,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政策可操作性强的现实基础。现有财政政策对于创业、创新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主管部门等都有明确规定,只需根据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做出相应调整,即可将原有政策套用到“四众”扶持上,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创业创新的风潮。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5月至今中央层面已经出台至少22份相关文件促进创业创新。目前这些文件正在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创业创新起作用。
相信有心加入“双创”大军的你,一定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抱有好奇,本网编辑特意整理了一番,找出其中几个文件,分享予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主要内容:简化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服务和财政补贴以及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日
主要内容: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主要内容: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其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5、《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8、《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9、《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10、《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
11、《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
12、《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
1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1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16、《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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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培育发展新动力。
优化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发挥消费、投资对增长的基础作用;发挥出口战略,提高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二、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开辟农村发展空间;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三、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五、构建产业新体系。
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〇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构建新型制造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六、构建发展新体制。
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化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七、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
完善宏观调控,采取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微调;完善政策体系,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高各方面风险防控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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