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以下八种人不适合创业,原因如下:
一、情商低下、控制力差之人
情商低下、控制力差之人不适合创业,做生意肯定要聪明的头脑和本领。在社会中不仅要学会做事还要会做人。情商比较高的人说话办事讨人喜欢思维敏捷人们见了比较好相处,情商低的人不合群就很难办成事。
二、知识陈旧、拘泥守旧之人
八种人不适合创业之中知识陈旧、拘泥守旧之人不适合创业,知识和思维观念要随着时代而变化,生活在这样的时代要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如果只是靠学校学习的知识远远是不够的。所以要养成学习的好习惯吸取别人的优点。
三、反应迟钝、见识短浅之人
反应迟钝、见识短浅之人是很难创业成功的,落后就要挨打,以前都是大鱼吃小鱼,现在都是快鱼吃慢鱼。如果你的思维不够敏捷,总是墨守成规四平八稳很可能会被淘汰。
四、单打独斗、单枪披马的
单打独斗、单枪披马的人是很难茶杯狗也成功的,如果做生意就只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一个团队一个组织一起共同去奋斗。互相学习团队合作团结一心才能打出一片天地。
五、无目标方向、无担当的人
无目标方向、无担当的人就像迷失了方向,不知道自己要干什么项目。如果仅凭自己一时心血来潮的想创业是不行的。没有担当的人更难成大事,他们比较自私想的太多顾虑太多每次出了问题也不主动承担责任,这样的人不适合创业。
六、偷懒的人
偷懒的人每天就是晃来晃去的浪费时间,还会影响到别人的工作。付出的劳动和工资收入完全不符合,在八种人不适合创业中经常在工作中发牢骚闲聊的人不适合创业。
七、心术不正,没有法律概念的人
心术不正,没有法律概念的人是八种人不适合创业的人之一,如果创业是靠歪门邪道来的钱,那这样是不能长久的。这种钱往往没有被捂热就被花光了,这样的人不适合创业。
八、有拖延症的人,不适合创业
有拖延症的人,不适合创业。因为如果做事情总是想着明天吧后天吧这样的态度会耽误很多事情,有拖延症就意味着做事情效率不高,时间走了但是事情没有去做。大家都知道时间是金钱效率是生命,所以有拖延症的人不适合创业。
以下为2017事业单位改革热点信息参考,由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未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政策1 挂职或参与合作可得开发收益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
人社部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2 取得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同时,意见提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3 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于离岗创新创业的,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还能回来吗?回来还有岗位吗?对此,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同时,意见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4 可设创新岗位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同时,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情以官方最新信息为准。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2.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3.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4.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5.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6.离岗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原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
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7.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原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离岗创业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除外)。 9.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提前与原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原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美好时代,出台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无疑会为当前红火热闹的创新创业潮,再添上一把猛火。
早在去年,甘肃省兰州市就出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方案的配套政策。兰州市通过一系列政策将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工程、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当众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借着这一政策利好,纷纷投身到创业热潮当中,可想而知会有多少新的企业诞生,会有多少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会创造出多少的就业机会,会产生出多少的社会财富,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转型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消息一出,便引起舆论的热议。
有人认为,该项新政的出台,为解决干部能进能出提供了新途径,改变了干部只进不出的状态。人们对于公职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有不同看法也是正常,有这种担心也并不是多余的。
首先,有些关键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其本身日常从事的就是技术管理相关领域,并且这些领域大多是涉及项目、招投标等,一旦跃身“下海”创业,则难保不会将其在职期间的权力资源延伸到项目领域,或者长期利用“公职遗产”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亦官亦商,显然与政策初衷相悖。其次,武汉市允许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而现目前对于公职人员离职后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比如,对于在职创业的,经过单位同意以后,可以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创业。
那么对于离岗创业的,经过原单位同意以后,自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之日起,原单位可以保留离岗创业人员5年的人事关系等政策是否公平公正?公职人员离职后可以变相进入企业管理层,与企业产生关联。倘若背后裹挟着权钱交易,不仅会造成社会职业资源的分配不公,更会助长不良风气。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是否参与创业是他们的权利,给予其选择权必要的尊重即可。而公职人员所具有公共伦理决定了公职人员任职与经商办企业无法兼容,具有排它性。
所以,公职人员离岗创业一定要警惕“鱼与熊掌”兼得,相关部门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创业项目,防止创业只是“噱头”,贪占公共利益才是目的的虚假创业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公职遗产”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对公职人员自主创业只鼓励不约束或者约束不严格,只会泛之于滥,对制度的严肃性造成破坏。
这个你可以去到当地的劳动局去投诉,劳动法是一个月便可离职的。或者你要把你的个人情况,跟上级领导反映,如果你的上一级不同意,那你再找到上上级去。只要把个人情况说清楚应该都可以的,
打工那是不可能一辈子都为他在这里耗费自己的时间的,人总有自己的目标和理想的嘛,你说是吧,如果能理解你的单位都会同意你的选择的。如果不给你走那就只能通过劳动合同里面办事咯。
你想要创业那是一个很好的想法,那么你找准自己要做的行业了吗?我有一朋友加盟了一早餐店挺不错的,好像是——老奶奶石磨坊,你抽空可以上网了解一下的。
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可能帮助到你呢?祝你一切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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