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的单位向准备入驻的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提出申请,再有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向人才中心提交申请所需材料; 2、人才中心审核后由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
3、入驻实体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政策,具体规定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字〔2010〕122号)执行; 4、入驻实体享受由所在区提供的一次性房租补贴。 扩展资料申报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1、《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2、提供投资营建、租赁或控股的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创业孵化基地载体建设面积证明材料、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含公共设施情况说明、水电月租情况、发展规划等); 4、入驻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租赁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芜湖政府网-芜湖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一、提交入孵申请。
符合入孵条件的创业团队提交申请材料。 二、入孵项目筛选。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可采取组织项目评审或定向遴选的方式对申请入驻创业项目进行筛选。 1、组织项目评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入驻创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创业导师、企业家和有关行业领域专业人士组成。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创业项目评审结果,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择优安排入驻创业基地孵化培育。 2、定向遴选创业项目。
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高校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相当等次奖项),或获得投资机构100万元以上创业投资的企业(项目),以及博士生、高层次人才或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带动就业效果较好的,由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资格审核或实地考察,报经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可安排入驻创业基地孵化培育。 三、办理入驻手续。
经评审或定向遴选获准入驻的创业项目,在接到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入驻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入驻手续,开展正常创业活动。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与入孵企业签订《入孵企业(项目)协议书》等文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入驻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孵资格。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填写《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 2.审核发放。
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基地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于每季度末20日将申请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补贴单位。
国家在政策上有照顾而且根据地区划分每个地方具体政策也会有所不同下面以北京为例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均可享受《若干政策》中的各项政策。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试验区管委会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由市科干局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试验区管委会、海淀区政府组成中关村科技园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有关社会化评审工作。海淀区人事局负责咨询、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四、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评审奖励办法并组成评审小组。受奖人员由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或市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
五、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教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每年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实施。 六、留学人员在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中,可向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科技、技改项目支出。
留学人员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可享受企业所在试验区、区县工业小区、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按《若干政策》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提交其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入资协议或入资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八、由市体改委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和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试点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在试验区内先行试点,再向全市逐步推行。
九、政府设立的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追加和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公司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政府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落实。
十、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委办或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推荐,市体改委受理。经市体改委和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推荐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由市体改委报市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县财政局审核,其它类型的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后,可一次在管理费用中列支;50万元以上的费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或区县财政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它性质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提前摊入管理费用。 十三、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用设备,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向试验区管委会申报,试验区外的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计委、市经委按其项目性质分别确定后,到北京海关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有关手续。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各类企业合办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报市科委、市经委的各类科技计划,纳入计划的项目可取得科技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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