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创新驱动、创新引领。
但在现实生活中,对许多人而言,创新似乎有一种神秘感,认为创新离生活很遥远。但实际上,从创新的含义、过程和参与对象来说,创新神圣而不神秘,创新就在人们身边。
说到底,创新是人类的一种创造性活动,是人们的一种生活追求,也可以看作是很自然的文化现象,它理应回归生活,走进生活,成为生活的常态。 从创新的含义来说,创新强调的是“颠覆性”和“革命性”变化,指的是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创造和开发过程。
但实质上创新的概念很宽泛,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创新是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开发新产品,或者改良原有产品;使用新的生产方法;发现新的市场;发现新的原料或半成品;创建新的产业组织,都可以归结为创新。
也就是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创造属于创新,对既定技术和工艺一定的“改变”“改进”乃至产品的设计也属于创新。同时,日常生活中,各种小发明、小改进,以至把各种创意和奇思妙想转化为产品的活动,都属于创新。
应当说,生活中处处有创新,时时有创新。 从创新的过程说,科技创新不单纯是一个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的过程,它本身是多种创新的“集合”和“综合”,其中涉及创意、创意的技术化、技术的产品化、产品的市场化。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强调要实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管理创新等多种创新并举的缘由。 也就是说,在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整个过程中,还包括创新服务的及时跟进、商业模式的创造以及与市场开发的对接等一系列环节和方面。
创新不完全等同于发明,创新必须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是进入市场、得到市场认可的一种创造性活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有颠覆性的大创新,也有大量的小发明、小改进式的小创新或微创新。
从创新的参与对象说,在现代经济中,企业家群体是创新当然的主体,是创新最直接、最重要的参与者、组织者和实施者。科技人员是创新的中坚力量,但创新并不限于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也包括大学生青年才俊和草根创业者在内的很多群体。
我国强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也是这个意涵,它的初衷就是释放全社会的创新潜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出来。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创新者或创新参与者,都有可能成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中重要的一员。
面对创新创业的时代,作为社会的治理者,政府有责任让创新大众化,让创新成为生活常态,使创新成为全社会的一种价值导向、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时代追求,有责任让大众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智慧转化为创新的实践、创新的过程,让有创新意愿和追求创新价值的人都有施展的机会和空间,让大家都能成为创新的参与者和创新成果的分享者。
为了鼓励广大农民朋友创业,从2005年6月起,我国各级 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批优惠政策和优惠措施。
尽管各地的优惠 条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的优惠一般表现在下面5个方面。(一)完善相关法规主要有税收、信贷、办事等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承包 地依法流转等。
例如,河北省就出台规定,对除从事国家法律法 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 等行业外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 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 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 产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 准,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 补贴。
(二)转变办事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主要是简化办理手续,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 等,例如,各地差不多都已经普及行政服务大厅、首问制、对口 扶持、限定几个工作日办结等。(三)营造平等环境主要是取消原来实际上存在对农民的不平等,甚至是歧视。
不仅如此,对农民创新创业甚至比对大学生创新创业帮扶力度还 大,这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体现。 (四)经济上直接扶持主要是清理、取消某些不合理的收费或者违规收费,提供无 息或者贴息贷款,看情况给创业的农民一定的奖励等。
(五)动员全社会提供各种帮助主要是通过政府层面进行呼吁、宣传和鼓励,发动各个单位 都来帮助农民和理解农民、尊重农民,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和帮助等。 上述措施,各地的实施情况可能有些不同,但总体上几乎已 经涉及创新创业的各个方面,而且始终处于不断完善之中。
农民 朋友如果再创业中遇到什么特殊问题,首先应大胆向当地政府部门求助。
一、为创新打基础、作储备 创新是在具备了一定的能力的基础上才能进行的,而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创新的。
青年人在创新的过程中不能只凭一腔热血,而忽略了应该具有的创新的素质与本领。那么如何具有这些创新能力呢?我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高。
1、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年青人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追求,要有为社会做贡献的责任,要有为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这样的人生才更有意义。
2、要不断地储备各种知识。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知识储备,为做好工作,在工作中创新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文化共享工程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较广,如网络技术、卫星传输技术、软硬件技术以及文化艺术知识等等,没有这些知识的储备和灵活运用就很难谈到创新问题。所以,我们年青人要结合自身精力充沛、勇于摸索、不怕失败的精神和特点,积极学习业务知识,练好内功。
这种学习既包括向书本学,也包括向有经验、有本领的同事学。 3、创造和谐工作环境。
我们应该提高修养、团结同志、诚恳待人、心态端正,克服那些年轻气盛,不冷静、易冲动,骄傲自满的毛病,积极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并且塑造好团队精神,使我们愉快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二、如何创新 1、文化共享工程本身就是一个创新工程,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项文化工程,创新在文化共享工程工作中是无处不在的,包括:平台创新(现在用卫星+服务器+互联网)、资源创新(以前是文本,现在是多媒体)、服务模式创新(山东、山西、上海、浙江)、机制创新(以前是各省自己干,现在全国统一)。
在这样一种创新精神指引下,我们年青人更应该承担起创新的责任。 2、创新是要创造出前人所没有的,那么创新的过程也是一种实践的过程,青年人要进行创新,就要有勇于实践的精神。
在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上探索,可想而知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面前是荆棘丛现,如果没有披荆斩棘的闯劲,那么年青人的创新责任又何谈实现呢?一道道技术难题等待着我们来破解、偏僻落后的乡村基层点翘盼着我们送去文化资源 ……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勇于承担责任,敢啃硬骨头、打硬仗,从中磨炼意志、增强本领、积累创新。
3、不怕犯错误,知错就改,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在创新的过程中,有时青年人因为经验少、看问题片面,难免会犯错误,对待这个问题,我们要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遇到问题充分酝酿、多方求教、理性思考,尽量做到不麻痹、不武断;即使是这样我们也还有可能犯一些错误,但是我们终归不能因为怕犯错误而放弃创新。
在犯错误的时候,我们要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认真总结,及时纠正。年青人要视野宽阔,深入思考,为单位建言献策。
4、发挥集体智慧。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在创新实践过程中,我们青年要避免个人英雄主义,要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思广益,形成强大的智慧合力。
三、创新要把握的尺度和目标 创新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文化共享工程的创新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文化共享工程的侧重点是面向基层农村,这些基层地区相对经济文化科学技术落后,我们在各项创新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基层的条件和特点,让基层能够得到充分、便捷的高质量的服务,让他们成为先进文化的收益者,缩小城乡差别、消除数字鸿沟,构建和谐文化。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创新创业教育概述20世纪90年代,日本首次提出了创新创业教育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培养具备开发性个性的人,包括首创精神、创业能力、冒险精神、独立工作能力等的培养。
面对如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问题,一定要对创新与创业相互关系及创新创业教育形成有效认识。创新与创业相互间有着紧密关系,创业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教育成效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业教育的成功与否,而创业实践则能够对创新教育成效展开有效检测,创业与创新相互支撑,不可分割。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一)大学生缺乏创新创业意识受基础教育阶段主要为应试教育影响,学生仅需掌握考试对应要求的基础知识即可,再加上学习压力大,使得大学生在接受大学教育前的基础教育时期大多只注重课堂教学知识,而对于实践类、创新类等知识鲜有涉及,通常进入大学后才展开批判性思维培养,造成大学生缺乏创新创业意识。(二)师资专业化水平不足创新创业教育专职师资缺乏、专业化水平不足等问题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有序开展。
即便有的学校采取了一些方法,着重打造部分创新创业教育的专兼职师资队伍,然而收效甚微,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依旧有待提高。(三)教育教学内容、形式缺乏创新就创新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太过于强调行业分享、政策介绍等,内容不够丰富、功能过于单一,不利于对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大学生难以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收到实效,也难以为其在大学开创一番事业提供有效帮助。
现阶段,高校主要推行的授课形式以小组讨论、课堂案例教学为主,实践创新力度不足,导致教育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创新创业教育概述
20世纪90年代,日本首次提出了创新创业教育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培养具备开发性个性的人,包括首创精神、创业能力、冒险精神、独立工作能力等的培养。面对如何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问题,一定要对创新与创业相互关系及创新创业教育形成有效认识。创新与创业相互间有着紧密关系,创业是创新的基础,创新教育成效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业教育的成功与否,而创业实践则能够对创新教育成效展开有效检测,创业与创新相互支撑,不可分割。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缺乏创新创业意识
受基础教育阶段主要为应试教育影响,学生仅需掌握考试对应要求的基础知识即可,再加上学习压力大,使得大学生在接受大学教育前的基础教育时期大多只注重课堂教学知识,而对于实践类、创新类等知识鲜有涉及,通常进入大学后才展开批判性思维培养,造成大学生缺乏创新创业意识。
(二)师资专业化水平不足
创新创业教育专职师资缺乏、专业化水平不足等问题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有序开展。即便有的学校采取了一些方法,着重打造部分创新创业教育的专兼职师资队伍,然而收效甚微,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依旧有待提高。
(三)教育教学内容、形式缺乏创新
就创新创业教育内容而言,太过于强调行业分享、政策介绍等,内容不够丰富、功能过于单一,不利于对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大学生难以在创新创业教育中收到实效,也难以为其在大学开创一番事业提供有效帮助。现阶段,高校主要推行的授课形式以小组讨论、课堂案例教学为主,实践创新力度不足,导致教育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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