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在厦连续缴保满1年的中级工或者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可落户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拟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2、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我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地市级以上选拔赛奖项的,可参照技师或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
3、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师)院校毕业生通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按照技能人才落户。
《 实施细则 》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细化了旗县市区、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对 高层次人才 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程序。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和生活场所,一次性或分批兑现创新创业奖补资金。《 实施细则 》完善了 高层次人才 引进程序,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
对刚性引进的 高层次人才 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调任或调动手续,定级任职。对引进全日制博士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岗位需求办理聘用手续。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4、政府采购。
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中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行政府采购时予以优先待遇。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落实。
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及认定,对经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5、税收返还。
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由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6、担任职务、编制、岗位。
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由引进人才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批文后,由各级编办办理入编手续。7、职称。
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
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8、科技项目申请。
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规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9、科研经费使用、工作人员聘用。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负责落实。
二、生活待遇10、住房。引进人。
530企业就是指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企业 无锡市人民政府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 创业人才(“530” 计划)报名公告 (2009年1月12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7〕326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6 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530”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发布2009年“530”计划报名公告。
一、申报条件 (一)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五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二)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三)在引领我市环保、新能源、生物三大先导产业,以及服务外包、动漫设计、文化创意、新材料等产业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二、申报对象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2008年4月15日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我市“7+1”政产学研合作联盟成员单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浙江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毕业,并在2008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无锡“530”计划,同年没有申报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申报时必须明确一个创业意向区(县); (二)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三)申报人原则上必须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 (四)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的活动; (五)已在无锡地区注册落户的“530”计划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六)到锡创业后,每年在锡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四、扶持政策 (一)推荐(A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和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3、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4、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5、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二)推荐(B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推荐(C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市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3、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4、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如申报成功,另可获江苏省政府100-150万元的创业资助。
(二)安家费。对落户我市的“530”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不受国籍限制,在享受不少于100平方米住宅公寓(3年免收租金)的同时,凡在无锡购房的可享受30—5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三)子女入学。提供市、区两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省重点实验示范园、校)。
(四)人才招聘。对注册落户无锡的“530”计划企业,在创业孵化阶段由市人事局下属的人才中心、人才市场免费提供人才招聘服务。
(五)来锡参加项目洽谈会的申报人员,由市政府提供来锡往返交通费用(限经济舱)和在锡洽谈期间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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