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教育部决定开展认定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全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 二、认定名额 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认定支持100所左右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名额见附件1)。
入选首批示范高校的学校不再参加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认定工作指导标准》(附件2)的学校,填写《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申报表》(附件3),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认定工作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配额,择优向教育部遴选推荐。 (三)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学校的材料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定第二批示范高校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工作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次认定工作作为深入推进本地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契机和有效载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申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将拟推荐学校材料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公示无异议方能推荐上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认真填写《推荐高校汇总表》(附件4),并明确推荐学校排序,随推荐公文一并上报。
五、材料报送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2017年5月31日前(以寄出地邮戳为准)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寄送推荐公文,并附《推荐高校汇总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申报表》及相关附件(一式2份),同时发送电子版至gaojs_cfc@moe。 edu。
cn,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高巍巍,010-66097854 附件:1。
各省(区、市)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2。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认定工作指导标准 3。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申报表 4。 各省(区、市)推荐学校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一、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1.创新创业教育是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教学理念与模式。
在高等学校中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对于促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创新创业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要在专业教育基础上,以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为先导,以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
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突出专业特色,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要与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衔接,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材建设,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 3.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
引导各专业教师、就业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案例研究,不断提高在专业教育、就业指导课中进行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支持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参与社会行业的创新创业实践。
积极从社会各界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高校要从教学考核、职称评定、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实训和交流,不断提高教师教学研究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室或相应的研究机构。
4.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高等学校要把创新创业实践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延伸,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丰富学生的创新创业知识和体验,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成果有机结合,积极创造条件对创新创业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孵化,切实扶持一批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5.建立质量检测跟踪体系。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要建立在校和离校学生创业信息跟踪系统,收集反馈信息,建立数据库,把未来创业成功率和创业质量作为评价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指标,反馈指导高等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的教育体系。
6.加强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教育部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国内外创新创业教育理论研究,组织编写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先进经验材料汇编和大学生创业成功案例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会、座谈会、调研活动,总结交流创新创业教育经验,推广创新创业教育优秀成果。
逐步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体系,形成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创新创业教育发展思路,指导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 二、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打造全方位创业支撑平台 7.全面建设创业基地。
教育部会同科技部,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主要依托,重点建设一批“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并制定出台相关认定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建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本地区有关地市、高等学校、大学科技园建立大学生创业实习或孵化基地,并按其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基地的辐射示范作用。
8.明确创业基地功能定位。大学生创业实习或孵化基地是高等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主要任务是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开展创业指导和培训,接纳大学生实习实训,提供创业项目孵化的软硬件支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撑和服务,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9.规范创业基地管理。大学科技园作为“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的建设主体,要把基地建设作为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与依托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联动,共同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
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科技园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出台有利于大学科技园开展学生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 10.提供多种形式的创业扶持。
大学生创业实习或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资金、实训等多方面的支持。要开辟较为集中的大学生创业专用场地,配备必要的公共设备和设施,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至少12个月的房租减免。
要提供法律、工商、税务、财务、人事代理、管理咨询、项目推荐、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创业咨询和服务,以及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要为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创业项目和创业实训等信息。 三、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11.切实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创业创新的风潮。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5月至今中央层面已经出台至少22份相关文件促进创业创新。目前这些文件正在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创业创新起作用。
相信有心加入“双创”大军的你,一定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抱有好奇,本网编辑特意整理了一番,找出其中几个文件,分享予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主要内容:简化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服务和财政补贴以及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日 主要内容: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主要内容: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其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5、《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8、《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9、《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10、《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 11、《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 12、《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 1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1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16、《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满意请采纳。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创业创新的风潮。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5月至今中央层面已经出台至少22份相关文件促进创业创新。目前这些文件正在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创业创新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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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主要内容:简化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服务和财政补贴以及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日
主要内容: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主要内容: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其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5、《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8、《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9、《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10、《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
11、《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
12、《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
1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1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16、《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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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创新创业意愿和创新创业需求跨学科门类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在校生休学创业的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年至5年,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高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
根据《方案》,各高校将大力推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将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程。制定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学生个人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情况。
此外,鼓励高校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各高校将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建立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建立创业导师帮带机制,采取结对、讲座、访谈和在线咨询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
大学生创业申请保留学籍需要证明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创业休学所需材料:
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高校主管就业创业部门认定,再由高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保留学籍。
创业休学办理程序:
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扩展资料
大学生创业休学的办理流程:
1、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
4、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5.、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项关于学籍管理制度相关内容:
各高校要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休学
参考资料来源:学信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关于深化高等学校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新版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新”在哪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参与学校事务、休学创业复学可转专业、网络学习学分可被承认、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或被开除、处分设期限、完善学生申诉程序……自今年9月1日起,这一系列关涉3000多万名高校在校生切身利益的新政,伴随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入实操阶段。
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在哪?体现了怎样的修法精神?与时俱进,立法回应人才培养的时代命题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看来,此次修订针对学生管理中原有的法律缺失和新近出现的问题,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高度,明确了学生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加强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完善了学籍等管理制度,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各项学生事务,为实现依法治校、依规办学奠定了制度基础。学生管理的任务和目的是《规定》的基本纲领和核心内容。
此次《规定》的修改,对高等教育学生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做了较大补充和完善。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新《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
在学生管理任务方面,新《规定》增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同时,将“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作为新增加的高校学生管理任务。此次修订除突出立德树人的要求外,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高校深化综合改革提供支持也是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
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为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和改革支持,新增3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鼓励和保障高校建立更为灵活的学习制度和适应自身特点与需要的学生管理。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看来,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也是此次修订可圈可点之处。
例如,为应对高校招生录取中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系列“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规定》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与此类似的还有新修规章对学籍学历管理制度的完善,这些举措体现了立法的回应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以人为本,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在吉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高校工委书记孙维杰看来,新《规定》更加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以学生为本,强化服务意识,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
新《规定》第一条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五条再次强调学生管理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
除此之外,湛中乐指出,学籍管理、申诉处理等具体程序上的完善,也为学生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程序保障,还更加强调决定的适当性问题,特别是对一系列可能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还要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通过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麟看来,对学生进行处理、处分仅仅是教育的一种刚性手段,而非教育的最终目的。
新《规定》增加了学生处分解除的相关内容,极大促进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充分发挥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育人功能和育人价值,彰显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及最终目的。依法治校,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二十世纪末以来,我国高教诉讼从无到有,不断推动高教法治进程。
据了解,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类型包括开除学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退学、取消学籍、学生伤害事故、招生录取和转学转专业,大多涉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适用。《规定》的精神与具体内容,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和标准。
新《规定》着力推进高校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高校的学籍学历、学业成绩及奖励处分等管理行为,促进高校依法实施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耿宝建表示,新《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结合高校管理行为对学生权益的影响程度,形成了校内和校外、行政和司法、当前和长远相结合的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认为,既不能简单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
新规定从立法目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可谓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
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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