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且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创业孵化基地应安排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劳动年龄段内、经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厦门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创业指导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认定。 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颁发《厦门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要与地方产业、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集中区、较大规模旧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创业者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为入孵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与基地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分为生产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5种类型: 1、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
厂房面积6000-8000 平方米,入驻企业15 家以上,带动就业300 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 人以上。
3、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商品零售、社区服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 人以上,每年至少孵化1 至2 户成为私营企业。 4、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店面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80家,带动就业320人以上。
5、其他类型的孵化基地标准为:具有一定基地面积,为留学生、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孵化器,带动农民致富的特色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复退军人、残疾人创业的场所,具有一定入驻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就业在50人以上。 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基础配套设施;孵化成功率(稳定生产经营在六个月以上)达70%以上。
第六条 组建方式 各区可充分利用各类科技创业园、创意园、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园、个私经济园及各类市场等载体,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一)新建或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指利用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新建、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利用辖区内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闲置厂房、专业市场,通过市场化运作,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开发和对接创业项目,引进投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战略设计、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六)组织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区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 厦门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入孵企业花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入孵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四)区创业指导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志愿团审核确认。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
创投孵化器是指孵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天使、VC、PE等)为使命的孵化器,矢志“培育多元化创投主体,打造多层次创投生态,促进产业发展”。
创投孵化器应该具备的一些特点: 通过孵化批量创投主体,培养本地创投业态,最终为创业创新项目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本动力,吸引优质项目落户当地,实现“以投带创”、“以创投带招商”。通过把本地高净值人群(企业家)升级为创投主体,让本地资金回流本地,让产业资本回流产业。
同时通过品牌、模式、运营三输出,为各地创业型孵化器转型升级提供新范本,为入孵创业企业提供资本生态与核动力;为当地政府引导基金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
以腾讯重创空间为例,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主要以从事电子科技、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机械电子、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企业为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主要以从事电子科技、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机械电子、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企业为主
以腾讯重创空间为例,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主要以从事电子科技、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机械电子、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企业为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主要以从事电子科技、信息技术、软件开发、机械电子、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业态的科技型、创新型现代企业为主。
创业孵化园是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公益性、智能化的服务园区,为新创办的小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的服务。
进入孵化园的创业者,可以得到低成本或无成本的各种服务,化解创业风险。在创业孵化园的企业孵化期满后,必须退出孵化园,由创业孵化园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孵。
创业孵化园是政府为企业家建立制度、公益、智能服务园, 为新成立的小企业提供有利于生存、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服务。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家可以获得各种低成本或免费的服务, 以化解创业风险。
企业孵化器孵化器潜伏期结束后, 有必要退出孵化器, 将新的创业实体纳入孵化器。根据《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园分为综合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等)、楼宇型、门面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加工型等5种类型。
申报认定程序:1、市级创业孵化园,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授予“XXX创业孵化园”牌匾。2、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园,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备案,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XXX县(市)区创业孵化园” 牌匾。
扩展资料:《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第六条 其他事项(一)各孵化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孵化园管理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入驻资格。(二)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三)入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建立的创业孵化园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园,由创业孵化园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孵。入驻社会力量建立的创业孵化园经营的实体,孵化期满,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超过孵化期的,不再享受园区场地租金等费用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创业指导机构对创业孵化园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达不到创业孵化园条件的,可随时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参考链接: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创业孵化园(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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