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众创空间等的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将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推至全国。
二要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外资等开展创投业务。
三要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留出空间,不得随意设卡。
四要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展创业孵化和营销、财务等第三方服务。
五是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双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
太多了也不是所有的适用,你可以查查以下文件:
2015年3月 国家层面部署“众创空间”平台,支持大众创新创业。
2015年2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三大措施助力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 在前期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仅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仅这一项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2015年1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设立400亿引导创业基金
2014年11月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运、民航、信息等基础设施领域。
2014年10月 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从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建设、促进企业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2014年8月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VC可以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
2014年5月 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减免、备案、管理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这是出处
复制来的:
首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环境非常重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去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做了一项重要的部署,同时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主要的任务,对此国务院非常的重视,也多次表示支持。今年6月11号国务院国发30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府措施意见,明确推动双创政策的顶层设计,并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在9月23号国家就国发53号文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转型,对推进众创众包众扶等平台做出了总体的部署。
其次,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品牌,搭建双创互动平台。国家发改委作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样一个牵头部门,那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创新工作模式,搭建多元化的双创工作,重点有几个方面系统的推进双创。第一个就是要加强跟各部门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联动的作用,那由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政策制定重大问题研究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双创周。第二个是要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制度化的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来推动政策落实。
第三,打造品牌活动,完成政策推进多方面推进双创的工作。其中我们今天在这参加峰会也是我们双创活动周的一个峰会,应该说双创活动周是我们下一步要继续推进的平台,对这个平台展示更多的双创成果,能够更多的宣传我们政策落实,更多的来激发各方面创新创业的热情。我们希望根据中国科协有关同志一道对双创活动周的支持,就是在这次结束之后我们还用其他的方式把活动周的内容给大家,能够在全社会掀起更大的影响,让创业创新的理念更加的深入人心。同时在其他的方面宣传我们还要加大力度,要通过多元化的平台创新。
第四,加强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出台两个重要的文件,一是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意见,以及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重要的意见,下一步要对这个意见进行分工,加强协调。
第五,加强新兴产业创业基金支持。目前国务院已明确做出了资金方案,我们现在跟有关部门抓紧要把这个基金成立起来,在年底运作,同时要进一步推进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推进我们要借助今年国家正在实施的这个专项资金多种渠道来鼓励支持双创。
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 4.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税〔2007〕92号) 2.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 税〔2009〕70号)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财税〔2017〕47号) (五)安置退役士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财税〔2017〕46号)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依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执行。
(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2〕27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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