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 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 见》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的 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3简化大学生创业流程,取 消《大学生自主创业证》。
持人社部门核发的 《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 创 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 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 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符合条件 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 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 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对个人发放的创 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 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 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 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 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 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 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 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 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各地在充分发挥 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 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 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指 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 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 关规定执行)。 。
上虞是绍兴的,执行的是绍兴的政策。
对研究生有,不区分985、211什么的,分创业、还是引进~~详见: 一、人才自主创业有资助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以及有3年以上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在我市创办新兴产业项目,经评审可享受30-200万元一次性资助,同时享受工作场所租金补助、税费优惠、设备投入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详见《上虞市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虞创业,被评为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 A、B、C三类项目的,分别可享受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和两年内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并享受税费等其他优惠政策。
(详见《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虞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给予2年5万元内贷款贴息;新从事种养业的按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可享受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详见《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 二、人才来虞工作有补助 ——2009年7月14日起,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地(市)级以上特级专家、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企业工作,五年内可享受每年0.5—2万元补助,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奖励。
经批准到我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生活费补助。(详见《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意见》) ——2011年2月起,虞籍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到我市企业工作一年后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补助。
(详见《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 三、人才创新提升有奖励 ——2009年7月14日起,各类人才新评为上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上虞市“十佳高技能人才”等以上荣誉或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等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的,可享受一次性0.3—5万元奖励。 ——2009年7月14日起,企业经营者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及以上学历培训,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1万元、0.3万元的奖励。
——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一次性500元、1200元、2000元培训补助。 (详见《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意见》) 四、人才购房租房有补贴 ——2011年2月起,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上荣誉的人才新购商品住房,按五种类别分别享受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2011年2月起,企业全日制高校本科学历以上或获得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以上荣誉、在上虞市内无个人房产的人才,在百官街道、曹娥街道范围内租住商品住房的,按六种类别分别可以享受每月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补贴,其他区域租住商品住房的,按60%标准补助。 (详见《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 五、人才子女就学有保障 ——省级以上特级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绍兴市高级专家,以及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其子女入学时,享受“按需择学”政策,根据其要求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免收择校费。
——企业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地(市)级和上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时,享受“城区就学”政策,由市教体局统筹安排城区学校入学。 ——企业引进的大专以上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者、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者,没有个人产权住宅的,可在企业产权房中办理落户,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时,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未落户的可按规定办理《浙江省居住证》,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时,享受“指定入学”政策,由市教体局或乡镇(街道)指定乡镇级学校入学。
六、企业开发人才有支持 ——2009年7月14日起,企业每出资培养1名博士生、硕士生,分别可享受1万元、0.5万元补助。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可享受一次性20万元、8万元、4万元补助。
企业创新团队被评为省级和地(市)级技术创新团队的,分别享受5万元、2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详见《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意见》) ——2009年7月14日起,企业实施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在享受国家资助的基础上,再按1:1的标准给予企业匹配资助;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但不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可享受2—2.5万元资助。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创新发展战略,推进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第三条市区招才、经信、招商等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房票发放对象申请受理、发放工作,房票所需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预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接收房票,负责房票结算工作。第四条房票发放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房票监制第五条房票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监制。第六条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七条房票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
第八条房票遗失或损毁的,由企业或个人持相关材料到房票核发部门申请补办。第九条各主管部门依据房票年度专项预算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领取相应数量的房票,自行核发。
第三章受理发放第十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企业或个人的房票核发申请。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制定的房票发放标准,对申请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发放房票。
房票年度核发总额不得超过各部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第十二条房票须完整载明领取企业或人才名称和金额信息。
第四章房票使用第十三条房票仅限于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范围内租购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和住房)。第十四条企业或个人持房票在我市购买新建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时,可将房票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等额购房款。
也可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后,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第十五条非本市户籍个人凭房票可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
第十六条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第十七条房票抵付购房款时,应全额使用。
第十八条持房票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购买二手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或租赁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住房)时,需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再凭房票及相关资料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积极配合武汉市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优先安排持房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不得拒绝使用房票。
第五章房票结算第二十条各主管部门核发房票时,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等额房票结算资金划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专用账户,供房票结算使用。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接收的房票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企业或个人先行垫付的,由其持房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购买二手房屋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区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房票补贴经费划拨至申请兑换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信息平台管理第二十三条房票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发及维护。第二十四条房票受理、发证、使用、结算均在房票信息管理平台中完成,建立房票档案,实行“一票一档”制。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收房票时,可登录房票管理信息平台查验真伪,查验通过后将此房票在平台内锁定,不得二次使用。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进行房票结算工作时,需收回房票,在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将其注销,并将持票企业或个人租购房屋信息录入房票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及时将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持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信息反馈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由房管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在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注“房票补贴政策享受对象,该住房自*年*月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房票由各部门凭年度预算和发放标准,一次性申报领取。
未制定发放标准和编制经费预算,或超过发放标准、人数限制、年度预算总额的,一律不予申报领取。第二十九条房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将房票资金用于人员、办公等与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条获得房票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领取、使用、结算房票,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企业采取变造、伪造税收完税凭证或财务报表、虚报投资规模等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取消其本行业中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企业相关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予以收回,并按规定使用,并将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解释。第。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中学士未满26周岁是指:对持有本科学士学位的人才的年龄限制。
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
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二)。
厦门将在全市6区首期建设1200套人才住房……从2010年12月1日起,《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
优惠政策包括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和享受租房补贴等3种。人才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
据悉,本次政策覆盖面广。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均纳入人才住房和购(租)房补贴申请的对象范围。
获补贴可免交个税
据悉,《办法》将原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改为购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购房补贴名额每年300名,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人才(高端人才)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高级人才)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人才(骨干人才)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办法》将原人才租赁房政策改为租房补贴,并提高了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视同于市政府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广州本科生入户补贴如下:1.、广州就业补贴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无户籍要求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可申请到基层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
3.、花都区:杰出专家25万、知名专家20万、优秀专家15万,紧缺人才10万。未在花都买房的,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杰出专家150平方米,知名专家130平方米,优秀专家110平方米、紧缺人才90平方米,租住人才公寓。
2.、黄埔住房补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硕士/博士首次入户黄埔区、连续缴纳本区社保满1年且在本区有合法住所者,可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20000元/人、硕士30000元/人、博士50000元/人,补贴分两次到账。
所以广州就读,选择【广州工商学院】{/}就不错,广州工商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创建于1995年,2004年独立设置为广州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5月升格本科并更名为广州工商学院。学校现有广州花都和佛山三水两个校区。
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地带,地理位置优越,教学设施齐全,办学资源丰富。校园总面积926714.42平方米,建筑面积674807.05平方米;设有12个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实训教学用房7万多平方米;图书馆纸质藏书301.19万册;建有标准田径场、大型体育馆、各类球场、学生活动中心等文体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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