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R&D费用的加计扣除所造成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造成损失的处理,已经造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益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的余额。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不是会计的利润总额,而是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时称为利润,为负数时称为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这个计算公式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上,表格变成:应纳税所得税=企业会计利润增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减税弥补境内亏损-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说,企业是否亏损,亏损的金额,都要通过上面的计算公式来计算,最后填在纳税申报表的第23行。R&D费用的加计扣除额应全额填入上述公式的“税款扣除额”,即企业需要在报告期内完成全部增税、增税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弥补境内亏损,才能计算现行税法概念的损益。如果以后不允许扣除R&D费用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须重新设计,填写说明必须明确。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此事造成的损失不能结转的条款,退货也没有修改。企业可以结转的亏损金额是当年企业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收入”的负数金额,其中当然也包括R&D费用附加。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相关规定,R&D费用的加计扣除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方式。费用在发生当年加计扣除,资本化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扣除。无论哪种方式,都没有与企业亏损相关的限制。即无论企业新增前或新增后的亏损是否影响企业R&D费用的扣除,都应在“税前扣除”栏中填列当年可以增加的金额,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因此造成亏损,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一样,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结转5年弥补,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
如何计算R&D费用加扣除及相关会计处理?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受托境外R&D费用。受托境外R&D费用不得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的三分之二。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费用的实际金额应当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的费用明细。如果费用为100万,所得税扣除额可以是100 *(1.50%)=150万,可以在此之前扣除
R&D费用加扣除是一个永久的差异,虽然它形成了一个税收差异,但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是不承认的。只结算结算表的变动,不做账务处理。
也可以扣。研发支出可以加和减,只是加和减的方式不同。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直接从当期损益中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每年摊销扣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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