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此之外宪法的部分条款,现行《宪法》还有一些其他的具体性规定,
主要有:
(1)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4)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5)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这些分散于宪法各个部分的宪法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这里既有有关平等权的一般规定,又有关于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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