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指的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该种关系也称“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母负担,并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不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仍属于姻亲关系;
3、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或继母给付全部抚养费或分担部分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互形成法律系,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在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没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收养成立之后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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