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业健康指南: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
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 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 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 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 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
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
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
应使劳动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 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
促进和保持从事所有职业活动的工人在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社会活动中最高度的幸福;预防由于工作条件而使工人失去健康;在工作中保护工人免受对健康有害因素的伤害;安排并维护工人在其生理和精神心理上都能够适应的环境中工作;总而言之,就是工作适应工人,工人适应他们或她们从事的工作。
一、促进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所有成员必须通过确保将职业安全卫生纳入国家议程的优先事项,以及通过建立和维护国家预防安全卫生文化的方式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贡献。
二、国家预防安全卫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受到各层面尊重的文化,政府、雇主和工人通过一个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体制积极地参与,以确保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且预防原则被列为最优先事项。
三、职业安全卫生的不断改善,应以系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动,包括根据1981 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 号公约)第二章的原则制定国家政策。
四、各政府应该
• 作为优先事项,考虑批准2006年的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促进框架》(第187号公约)以及其它有关的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并确保执行其规定,以作为一种手段系统性地改善国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绩效。
• 确保采取持续的行动以建立和加强国家预防安全卫生的文化。
• 确保通过一个妥当适度的安全卫生标准实施体制,包括一个强大和有效的劳动监察体制,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卫生。
五、雇主应确保
• 将预防工作作为其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职业安全卫生的高标准与良好的业务绩效相辅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 就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咨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见,为他们提供培训,向他们通报情况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人应该就安全卫生事宜接受咨询,并应该:
• 遵循包括有关个人防护装备如何使用在内的安全卫生指南和程序,
• 参加有关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活动,
• 在有关其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合作。
(一)作业环境管理作业环境即生产环境,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人员环境与自然环境因素组合而成的小环境。
它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劳动者对其适应能力的大小除了与自身条件有关外,主要受作业性质、作业方式和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影响。作业环境不仅会影响工作效率,更会直接影响到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在掌握了不同的作业及作业环境中使用的物质、机器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何种危害的知识的基础上,必须考虑有效的作业环境对策。包括:①换气设备:设置换气、排气设备,并进行经常的保养、检查或改进。
此外,设置必要的排出物收集、集尘装置。②环境测定:从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开始,对作业的特性以及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发生量随时间、空间的改变而变化的情况进行测定。
对那些看似不重要的环境因素也不能轻视。③采用封闭系统,探讨自动化或代替物品的使用。
④建立休息室、配置卫生设施等。(二)作业管理作业管理是指在给定的作业环境范围内,为使作业最安全、最舒适、最高效地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包括:①坚持不懈地进行卫生教育,特别是以使作业者对与之相关的作业对象的充分认识为目的的卫生教育尤为重要。②标准化的严格遵守及协调性的作业是安全、高效地从事作业的重要保障。
因此必须对机械的配置、清洁、整顿,有害物的表示及处理方法,作业程序、作业姿势,应当使用的器具等内容进行管理和监督。③责任者的选任及其职责权限的明确。
④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选用及保养管理。(三)健康管理健康管理是指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对其进行适当处置的过程,它是以对职工健康障碍进行早期发现为主要目的的。
健康管理主要包括:1.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1)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因调动工作新上岗的人员)进行从事岗位工作前的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其从事该岗位工作的适宜性与否作出结论。
(2)对从事有害工种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由于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2.健康检查的事后处理。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既能观察职工群体健康指标的变化,又可以对职工个体的健康状况逐一进行评价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健康指导和治疗。
健康检查的事后处理应从医疗和工作安排两个方面同时展开,如要观察、要治疗、要调动、要进行工作限定等等。当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种作业的职工,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
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
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
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
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 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撤离通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
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物质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 定期泄险要在中文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险的物质和注意事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确泄险的。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应包括: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企业应依法按照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个人防护用品。
(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制度。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制度。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希望采纳
4.10 职业卫生培训
4.10.2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4.10.3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1)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
1)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
2)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
3)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
(3)典型事故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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