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饭前便后要洗手;
2、要做到三勤: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
3、勤剪指甲;
4、要注意读写卫生:眼离书本一百尺远,身离桌子一拳远,手离笔尖一寸远;
5、随时随地勤洗手;
6、注意用眼卫生:不要在强光下看书,不要在行走的车上看书,不要躺着看书,不用脏手揉眼睛;
7、不吃没有卫生保障度的食品,不吃没有清洗干净的食物,不喝生水;
8、早晚洗脸,用流水洗脸,不与别人共用毛巾、脸盆等物品;
9、早晚刷牙,食后漱口;
10、每天坚持适当的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保持良好的、充沛的精力.
职业安全:是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意外事故的发生。
职业卫生: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和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中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安全的范围大,包含职业卫生这块。
差别在于:安全注重预防,针对机器、作业环境的改善,力求设备更先进,更完善,在客观条件上减少人员伤害。
职业卫生是注重个人防护,在主观上减少员工伤害,同时也包括工伤急救、工伤申请、伤残鉴定等后续处理,也包括岗前、岗中、岗后特殊体检,确保从事某一工作的员工健康。安全和卫生是紧密联系的,安全如果做不好,后续的卫生就吃力了。比如,安全不好,经常发生工伤,那么做卫生这块的人会忙死的,急救送医、工伤申请、申请鉴定。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研究的是人类从事各种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卫生问题,它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其中包括劳动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防止职业性危害的对策。只有创造合理的劳动工作条件,才能使所有从事劳动的人员在体格、精神、社会适应等方面都保持健康。只有防止职业病和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才能降低病伤缺勤,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职业卫生实际上是指对各种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预防,属预防医学的范畴。
职业健康
职业健康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定义有很多种,最权威的是1950年由国际劳工组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职业委员会给出的定义:职业健康应以促进并维持个行业职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最好状态为目的;并防止职工的健康受工作环境影响
;保护职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职工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
促进和保持从事所有职业活动的工人在身体上、精神上以及社会活动中最高度的幸福;预防由于工作条件而使工人失去健康;在工作中保护工人免受对健康有害因素的伤害;安排并维护工人在其生理和精神心理上都能够适应的环境中工作;总而言之,就是工作适应工人,工人适应他们或她们从事的工作。
一、促进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所有成员必须通过确保将职业安全卫生纳入国家议程的优先事项,以及通过建立和维护国家预防安全卫生文化的方式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贡献。
二、国家预防安全卫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受到各层面尊重的文化,政府、雇主和工人通过一个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体制积极地参与,以确保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且预防原则被列为最优先事项。
三、职业安全卫生的不断改善,应以系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动,包括根据1981 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 号公约)第二章的原则制定国家政策。
四、各政府应该
• 作为优先事项,考虑批准2006年的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促进框架》(第187号公约)以及其它有关的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并确保执行其规定,以作为一种手段系统性地改善国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绩效。
• 确保采取持续的行动以建立和加强国家预防安全卫生的文化。
• 确保通过一个妥当适度的安全卫生标准实施体制,包括一个强大和有效的劳动监察体制,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卫生。
五、雇主应确保
• 将预防工作作为其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职业安全卫生的高标准与良好的业务绩效相辅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 就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咨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见,为他们提供培训,向他们通报情况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人应该就安全卫生事宜接受咨询,并应该:
• 遵循包括有关个人防护装备如何使用在内的安全卫生指南和程序,
• 参加有关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活动,
• 在有关其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合作。
职业安全卫生又称为“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是指以保障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 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职业安全卫生是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具体保障。 它主要包括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两方面内容:劳动安全是指用人单位应保 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伤害事故发生;职业卫生是指用人单 位应保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慢性职业危害发生。
这两方面 内容既是相互联系又是彼此独立,共同组成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屏障。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应包括: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企业应依法按照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卫生培训制度。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5)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个人防护用品。
(6)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制度。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制度。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希望采纳
专家答复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是建立在职业安全健康权基础之上的。
职业安全健康权,是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劳动的过程中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来看,则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质要求与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的“主要行为领域”所产生的安全健康问题。
并特别指出:“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我国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立法,从上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并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时国务院及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与规章,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权利保护的内容和实施程序,已基本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在内的多层次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
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了100多项劳动安全健康国家标准。 对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务,特别是职业卫生,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中,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
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家规定”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知情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培训权: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拒绝冒险权: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设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检举、控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 特殊保障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应有配套。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以下文件是制定和执行本制度的主要依据,其他现行的相关文件也适用。 1)《职业病防治法》 2)《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赋有主要责任,办公室、安全办赋有专业管理职责; 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公司办公室)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办); (1)主管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3)主管部门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其他各部门、车间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1)实行各部门(车间)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分别对本部门(车间)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2)安全员、技术员对分管岗位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负责。
4)如果因培训不符合,导致用人岗位发生职业危害事件(事故),除了企业负责外,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宣传 (1)企业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部门(车间、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培训内容 ①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② 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③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⑤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⑥ 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①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②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三级教育培训”划分 (1)企业教育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内容: ① 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 企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 综合安全知识,企业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 企业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⑤ 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① 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 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 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 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 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 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 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 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⑥ 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4)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1)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3)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5)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企业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企业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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